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462號
PCDM,114,審簡,462,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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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柔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63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柔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基於詐欺、
洗錢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欄編號3「證人陳宥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補充為「
證人陳宥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另證據部分補充「被
劉柔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黃華助於警詢時之
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小豬出任務回覆之電子郵件各
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以如起訴書所載方式,詐騙告訴人陳宏瑋之財物,致
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智識程度及自
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所詐得之新臺幣6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0632號  被   告 劉柔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柔均明知並無販賣國旅券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先以網路平台「小豬出任務」帳 號暱稱「何一成」於民國111年2月14日間,向陳宥蓁(所涉 詐欺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佯稱要購買小豬幣,而取得陳 宥蓁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陳宥蓁台北富邦帳戶)之帳號資料後,再利用其所有 臉書帳號暱稱「郝艾妮」,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 宏瑋,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匯入陳宥蓁台北富邦帳戶內,劉柔均復向陳宥蓁佯 稱尚有購買小豬幣之需求,如無等值之小豬幣,請再退款云 云,致陳宥蓁陷於錯誤,而將上開款項轉匯至劉柔均指定之 帳戶內。嗣經陳宏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陳宏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柔均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㈠告訴人陳宏瑋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與「郝艾妮」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陳宥蓁台北富邦帳戶之事實。 3 ㈠證人陳宥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與「何一成」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證人陳宥蓁因遭「何一成」向其佯稱要購買小豬幣,而將陳宥蓁台北富邦帳戶之帳號資料提供予「何一成」;再遭「何一成」佯稱尚有購買小豬幣需求,如無等值小豬幣可退款云云,致陳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告訴人遭詐款項至指定帳戶等事實。 4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03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759號等案件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及112年度金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 證明被告曾使用網路平台「小豬出任務」帳號暱稱「何一成」並以假販售國旅券等相類手法詐騙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被告如附 表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附表:
告訴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陳宏瑋 被告以臉書帳號暱稱「郝艾妮」,於111年2月15日16時50分許向告訴人佯稱有販售國旅券云云 111年2月15日16時53分許 600元 陳宥蓁台北富邦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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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