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大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882
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大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所載被告竊
得電線量詞之「卷」均應更正為「捲」;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已多次
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仍再犯本件
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
矯治期間之必要,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
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
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復衡酌被告 年過7旬、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園藝工作,生活狀況 勉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至被告所竊得如事實欄所示之電線4捲,並未扣案或發還告 訴人,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被告供稱業經變賣得款新臺 幣800元,自依該所得為其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882號 被 告 陳大墩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大墩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 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與另案公共危險案件,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執行完 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113年8月20日11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工地前,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施韋佑所有置於該工地之電線4卷(線徑 2.0平方紅色、白色、黑色電線各1卷、線徑5.5平方黑色電 線1卷,價值共新臺幣9,000元),得手後旋騎乘前開機車逃 逸。
二、案經施韋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大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施韋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購 買電線進貨單2張、監視器錄影暨擷圖畫面5張、失竊電線照
片2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再犯同罪質 之竊盜案件,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被告竊取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之物 ,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