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300號
PCDM,114,審簡,30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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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家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36
1號、第63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家維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案件遭科刑
處罰,素行非佳,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
財物之價值且迄未歸還告訴人,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商品,屬 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惟訊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皆已食用完 畢等語(見偵緝字第6361號卷第16頁背面),則此部分自依 商品之原價值即合計新臺幣1273元為其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36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6360號  被   告 施家維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㈠施家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5月11日18時52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美 聯社永和成功店」,徒手竊取架上由店長林建州管領之「蘇 格登12年」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999元】,得手 後旋即逃逸。
 ㈡施家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5 月18日18時58分,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美聯社 永和成功店」,先徒手拿取架上由店長林建州管領之「VV冷 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2包、「美國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 (編號:0000000號、價值205元),把其中「VV冷凍豬肉韭 菜水餃850G」1包(編號:0000000號、價值69元)和「美國 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放入背袋,得手後至櫃臺僅就剩下1 包「VV冷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結帳,旋即逃逸。二、案經林建州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㈠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施家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㈠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州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㈠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截圖等 犯罪事實一、㈠全部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㈡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施家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州於警詢中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截圖等 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 三、核被告施家維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就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竊取「VV冷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2包、「美 國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經查:觀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供 稱:被告是先徒手拿取架上「VV冷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2 包、「美國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編號:0000000號、價 值205元),把其中「VV冷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1包(編號 :0000000號、價值69元)和「美國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 放入背袋,得手後至櫃臺僅就剩下1包「VV冷凍豬肉韭菜水 餃850G」結帳等語,有告訴人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應係僅竊取「VV冷凍豬肉韭菜水餃850G」1包(編號:000 0000號、價值69元)和「美國冷凍霜降牛排160G」1包,而 非竊取2包水餃牛排,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 部分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何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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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