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張樂洪
被 告 李冠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兼告訴人李冠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
第228號),經被告兼告訴人即原告張樂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
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聲請將附民訴訟移
民事庭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