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236號
PCDM,114,審交易,236,202504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DUL WAHEED DANIYAL(中文名:李柏竟)




林玟妤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62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兼告訴人ABDUL WAHEED DANIYAL(中文
李柏竟,下稱李柏竟)於民國113年8月12日10時56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陳琬婷
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往三民路方向行駛,欲右轉往新
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90巷,被告兼告訴人林玟妤則騎乘車
輛號碼972-LCC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李柏竟同向右後方
,雙方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90巷前時,被告兼告訴
李柏竟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
、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被告兼告訴人
林玟妤則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
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雙方均疏未注意,被告兼告訴
李柏竟即貿然右轉,被告兼告訴人林玟妤則貿然向前行駛
,雙方因而發生擦撞,當場人車倒地,致被告兼告訴人李柏
竟受有右手肘及右前臂擦挫傷、右腳踝擦挫傷之傷害;告訴
陳琬婷受有尾骨挫傷疑似骨折、右手肘、右踝擦傷等傷害
;被告兼告訴人林玟妤則受有左側橈股近端頭部骨折併發後
骨間神經麻痺之傷害,因認二位被告兼告訴人均係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兼告訴人李柏竟、林玟妤互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
書認2位被告兼告訴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2位被告兼告
訴人、告訴人陳琬婷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辯論終結前
調解成立,互相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