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4號
PCDM,114,單禁沒,6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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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芬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
72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4093公克)暨其外包裝
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芬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47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1包,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新北地檢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27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而警方於民國112年8月9日12時33分許查扣深黃綠色乾燥植
株碎片1袋(驗餘淨重0.409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2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請書
誤載為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
,足認扣案之大麻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深黃綠色乾燥植株碎片之外包裝袋
,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
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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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