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94號
PCDM,114,單禁沒,294,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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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妤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妤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附
表所示之物,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認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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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