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9號
PCDM,114,單禁沒,29,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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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6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捌公
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燕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1198公克),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
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
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
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2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驗餘淨重0.119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2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見
臺灣臺北地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00號卷第91頁),足
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
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
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
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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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