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84號
PCDM,114,單禁沒,18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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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賜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9號被告
謝賜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
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謝賜興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6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
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有
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
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
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
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
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3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卷第104頁) 2 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80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47號卷第115頁) 3 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5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50號鑑定書(見同上偵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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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