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 MIN NAING(中文名:耶明乃)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0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09公克)暨
其外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YE MIN NAING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緝字第1007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
54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
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新北
地檢檢察官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
證無訛。而被告於112年10月23日21時20分許為警查扣白色
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0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
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
可考,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確實屬違禁物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
術,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
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