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陳勁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被 告 洪伸發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9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伸發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99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洪
伸發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
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