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春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春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
訴人盧盈華嗣於民國114年4月7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
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