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葉日興
被 告 莊明政
上列被告莊明政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3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