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40號
PCDM,114,交易,4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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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奕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奕澂於民國113年5月11日15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南門
街往南雅南路1段方向行駛,行經南雅南路1段與館前西路之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侯玉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雅南路1段往南門街方向行駛,行
至前揭路口時,欲左轉館前西路,兩車發生碰撞,因而受有
前胸壁挫傷、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被告達成調
解,嗣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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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