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98號
PCDM,113,附民,2398,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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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8號
原 告 彭秀珍
被 告 陳與翔
上列被告陳與翔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7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關於同案被告郭秋
全、陳凱軒林國文部分另行審結,同案被告許瀚仁部分另行判
決駁回,同案被告吳欣怡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調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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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