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3號
原 告 李維斌
李惠盈
被 告 陸翠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陸翠華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3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
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
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