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550號
PCDM,113,金訴,255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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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傑極



被 告 陳佳偉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洪國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
5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傑極犯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
陳佳偉犯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2、6、8、9所示之物、編號3中之現金新臺
幣拾伍萬元、編號7中之現金新臺幣柒萬元均沒收。
  事 實
陳傑極陳佳偉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以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DD」、「Mr.Ton
y」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陳傑
極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負責收取騙取之提款卡包裹或面交收
取提款卡、提領款項,陳佳偉則擔任收水手,負責向陳傑極收取
贓款,約定陳傑極報酬為提領款項約5.5%,陳佳偉報酬為收取款
項約2%。陳傑極陳佳偉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指附表一、三、四部分)及
洗錢(指附表三、四部分)之犯意聯絡,為下列之行為:
一、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提供
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陳傑極則依「DD」、「Mr.T
ony」等人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地點,領取內
有上開帳戶提款卡等之包裹。
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
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內,而
陳傑極隨持附表一、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依「DD」、「
Mr.Tony」、陳佳偉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後,先自贓款內抽取5.5%報酬後,至
指定地點將贓款交付與陳佳偉,再由陳佳偉至指定地點交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
方式,詐騙附表四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
匯款時間,將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四所示帳戶內,而
陳傑極隨持陳佳偉交付莫耀飛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依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四所示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
附表四所示金額。因附表三所示人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認陳傑極涉嫌重大,於附表三提領
地點附近埋伏,見陳傑極提領附表四所示款項,旋於113年1
0月25日11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逮捕陳傑極
扣得其手機,復於同日11時4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中正路275巷口逮捕在該處等候收水之陳佳偉,扣得其等如
附表乙所示之物。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傑極陳佳偉2人於警偵訊及審理坦
承不諱,且經附表一、三、四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
證述在卷,另有告訴人賴信詮、徐小涵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
NE對話紀錄、告訴人洪祥豪提出之單據、與詐欺集團之LINE
對話紀錄及簡訊、告訴人王奉廸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
紀錄、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昭芬提出之交易明細、單據;11
3年12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提領明細表1至5、車手提領時
間地點及畫面一覽表、被告陳傑極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被
陳佳偉查獲現場、被告2人手機內飛機、LINE對話紀錄、
碰面之監視器畫面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
品清單及照片;被告陳傑極空軍一號三重站取件簽收紀錄
及監視器畫面照片;附表三、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附表乙備註欄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各13罪);就事實欄
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
罪。 
(二)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DD」、「Mr.Tony」等人
,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傑極接續提領附表三編號1-3、5-11、13所示告訴人
匯入款項交付被告陳佳偉轉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接續提領
附表四編號1所示告訴人匯入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
各論以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起訴書雖未記
載附表三編號11、13部分之事實,然因該部分與起訴部分具
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受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究。
(四)被告2人又事實欄二、三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查被告2人於偵審自白本案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而被告陳傑極供稱扣案附表乙編號7中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
萬元為詐欺集團給的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28頁);被告陳佳
偉供稱其報酬為收水金額2%等語(偵57519卷一第33頁),以
此計算其本案報酬共1萬1,300元【計算式:(1萬6,000+1萬
+2萬+2萬+2萬+2萬+1萬4,000+2萬+2萬+5,000+2萬+2萬+1萬5
,000+2萬+2萬+4,000+2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1
萬5,000+2萬+2萬+6,000+2萬+2萬+2萬+2萬)×0.02=56萬5,00
0×0.02=1萬1,300),而被告陳佳偉已賠償告訴人李佳紋1萬5
,000元、告訴人許瑋軒2萬元、告訴人王奉迪9,000元、告訴
黃麗欣2萬5,000元,經告訴人李佳紋許瑋軒黃麗欣
述在卷(本院卷第148、240頁),且有其等間調解筆錄可參(
本卷卷第189-193、257頁),且被告陳佳偉自行提出附表乙
編號10之現金1萬4,400元經警扣押,可寬認被告2人已自動
繳回本案全部犯罪所得。從而,就被告2人本案各次加重詐
欺取財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六)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權之事項,然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並有下述調解、
和解及履行情形,然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被告2人
為一己私利而為本案各次加重詐欺行為實無值得同情、顯可
憫恕之處,且所涉加重詐欺犯行,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經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後,刑度應非甚重,難認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自
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七)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反以
擔任車手、收水共同詐欺及洗錢,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
告2人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2人均與告訴人李佳紋許瑋軒
、王奉迪、黃麗欣調解成立及履行之情形(被告陳傑極與告
訴人李佳紋約定應於114年5月14日前給付2萬5,000元,尚未
屆期;與告訴人許瑋軒約定應給付共4萬元,並於114年7月
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尚未屆期
;與告訴人王奉迪約定應給付共1萬元,並於114年4月起按
月於每月15日起給付5,000元,然屆期未依約履行;與告訴
黃麗欣約定應給付共2萬5,000元,已依約履行給付完畢。
被告陳佳偉已依約履行給付告訴人李佳紋1萬5,000元、告訴
許瑋軒2萬元、告訴人王奉迪9,000元、告訴人黃麗欣2萬5
,000元完畢),此經告訴人李佳紋許瑋軒黃麗欣於審理
時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48、240頁),且有其等間調解筆錄、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189-193、257、299頁);
又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於本案犯罪之分工及角色、
詐欺及洗錢金額、所獲利益,就事實欄三、四洗錢部分符合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就事實欄四洗錢部
分遭警即時查獲而未遂,暨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
陳傑極有幫助洗錢、妨害公務、竊盜、搶奪、詐欺、肇事逃
逸、毒品前科,被告陳佳偉有偽造文書、妨害風化、毀損、
詐欺前科(本院卷第261-289頁),被告2人自述之智識程度、
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40頁)等一切情況,分別
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2人所為各次加重詐欺
犯行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雷同、關聯性、均係侵
害財產法益、被告2人犯罪情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刑相
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八)被告陳佳偉之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宣告,然被告陳佳偉所為 本案各次犯行,經本院定應執行刑逾2年有期徒刑,不合於 緩刑要件,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乙編號3之現金15萬元,係被告2人為事實欄三、 附表四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現金7萬元,被告陳 傑極供稱為其遭查獲前半小時以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



提款卡提領之款項等語(偵57519號卷一第10頁),此部分固 可能為另案詐欺或洗錢款項,然因非本案各告訴人所匯款項 ,與本案詐欺、洗錢並無關連,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另被告2人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 提款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因其等洗錢之財物並未 查獲,且已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難認其等仍有處分權限 ,如對其等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二)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附表乙編號1、2、6、8所示之物,被告陳傑極供稱 編號1手機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編號2提款卡為 事實欄三、附表四詐欺犯罪使用,編號6、8多張提款卡為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領包裹或交付取得(偵57519號卷一第12-14 頁,本院卷第228頁);扣案附表乙編號9所示之物,被告陳 佳偉供稱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本院卷第229頁) ,爰各依前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傑極於審理中供稱扣案附表乙編號7中之現金7萬元 為詐欺集團給的報酬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28頁),衡以其警 偵訊時供稱可得取款金額5.5%作為報酬等語(偵57519號卷一 第25、169頁),依此計算其就事實欄二及附表三部分犯罪所 得至少已有31,075元【計算式:56萬5,000×0.055=3萬1,075 】,且其另有如事實欄一所示3次出面領取包裹及面交提款 卡行為,其偵查中復供稱因缺錢而從事本案提款車手偏門工 作、本案拿到報酬20幾萬元等語(偵57519號卷一第170、182 頁),綜合上開事證,認被告陳傑極於審理中所述應為可採 ,並據此估算認定扣案附表乙編號7中之現金7萬元應為被告 陳傑極本案實際受有之犯罪所得,且沒收無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乙編號 7中之現金14萬200元,難認為被告陳傑極本案犯罪所得,即 不予宣告沒收。
(四)扣案附表乙編號10之現金1萬4,400元,被告陳佳偉否認為詐 欺集團所給報酬(本院卷第229頁),且被告陳佳偉本案犯罪 所得即報酬金額共1萬1,300元,因其已賠償告訴人李佳紋1 萬5,000元、告訴人許瑋軒2萬元、告訴人王奉迪9,000元、 告訴人黃麗欣2萬5,000元,超過其本案犯罪所得甚多,已如 前述,若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扣案附表乙編號4、5所示之毒品及吸食器,難認與本案犯罪 有關,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不於本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附表三編號1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三編號2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三編號3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三編號4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三編號5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三編號6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附表三編號7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附表三編號8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三編號9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附表三編號10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附表三編號11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附表三編號12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附表三編號13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事實欄三、附表四編號1 陳傑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佳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乙
編號 扣押物品稱及數量 備註 1 Xiaomi12T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各1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10.25 11時1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自陳傑極處扣得 2 提款卡1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3 現金新臺幣22萬元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10.25 12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自陳傑極處扣得 5 吸食器1組 6 提款卡8張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 7 現金新台幣21萬200元 8 提款卡1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10.25 12時12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水溝自陳傑極處扣得 9 IPHONE13 ProMa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 SIM卡1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10.25 11時35分在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275巷口自陳佳偉處扣得 10 現金新台幣1萬4,400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10.25 18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自陳佳偉處扣得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寄送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賴信銓 (有提告) 113年9月底 假徵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信銓帳戶) 113年10月2日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站 2 徐小涵 (有提告) 113年9月底 假徵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小涵帳戶) 同上 同上 3 莫耀飛 (有提告) 113年10月18日 假貸款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莫耀飛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4日16時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壢弘志門市(面交)
附表二
編號 帳號 所有人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育銓帳戶) 李育銓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詹煌杰帳戶1)、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詹煌杰帳戶2) 詹煌杰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晟宇帳戶) 王晟宇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江冠臨 (有提告) 113年9月30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2時21分許 2萬6,000元 徐小涵帳戶 113年10月2日13時5分許、同日13時6分許 1萬6,000元、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2 林怡慧 (有提告) 113年9月27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3時25分許 1萬元 徐小涵帳戶 113年10月2日14時17分許 2萬元 同上 113年10月2日15時24分許 2萬元 賴信銓帳戶 113年10月2日16時22分許 2萬元 3 岳玉雄 (有提告) 113年10月1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4時2分許 3萬元 徐小涵帳戶 113年10月2日14時17分許、同日14時17分許 2萬元、2萬元 同上 113年10月2日14時46分許 1萬5,000元 賴信銓帳戶 113年10月2日15時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分,應予更正) 1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應予更正) 113年10月2日17時12分許 1萬5,000元 113年10月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4 洪祥豪 (有提告) 113年9月底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4時12分許 1萬元 徐小涵帳戶 113年10月2日14時18分許、同日14時19分許 2萬元、5,000元 同上 5 王明睿 (有提告) 113年10月2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4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分,應予更正) 1萬5,000元 同上 6 崔博程 (有提告) 113年10月1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2日16時4分許 2萬元 賴信銓帳戶 113年10月2日16時23分許 2萬元 同上 113年10月2日20時30分許 3萬5,000元 113年10月2日20時48分許、同日20時48分許 2萬元、1萬5,000元 7 李佳紋 (有提告) 113年9月27日起、 假求職 113年10月3日9時45分、同日10時8分許 1萬4,000元、3萬元 徐小涵帳戶 113年10月3日10時31分許、同日10時32分許、同日10時33分許 2萬元、2萬元、4,000元 同上 8 陳麗鈴 (有提告) 113年10月6日起、 假親友借款 113年10月8日11時3分許、同日11時5分許 5萬元、5萬元 李育銓帳戶 113年10月8日11時9分許、同日11時10分許、同日11時10分許、同日11時11分許、同日11時11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同上 9 許瑋軒 (有提告) 113年10月7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10日10時31分許、同日10時32分許 5萬元、1萬元 詹煌杰帳戶1 113年10月10日10時46分許、同日10時47分許、同日10時48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 同上 10 吳可晴 (有提告) 113年10月9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10日10時39分許 1萬5,000元 同上 113年10月10日10時48分許 1萬5,000元 同上 113年10月10日15時41分許 2萬7,000元 113年10月10日15時52分許、同日15時53分許、同日15時54分許 2萬元、2萬元、6,000元 同上 11 王奉迪 (有提告) 113年10月10日以前、 假貸款 113年10月10日15時21分許 1萬9,000元 同上 113年10月10日11時52分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萬5,000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詹煌杰帳戶2(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3年10月10日12時11分48秒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2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2 林蔡曼聖 (有提告) 113年10月15日以前、 假貸款 113年10月15日10時51分許 1萬元 王晟宇帳戶 113年10月15日14時4分、同日14時5分、同日14時6分 2萬元、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28號,應予更正) 13 黃麗欣 (有提告) 113年10月7日起、 假貸款 113年10月15日13時39分許、同日13時58分許 3萬元、2萬元(起訴書漏載2萬元,應予補充) 同上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陳昭芬 (有提告) 113年10月24日、 假親友 113年10月25日10時42分許 15萬元 莫耀飛帳戶 113年10月25日11時2分許、同日11時2分許、同日11時3分許 6萬元、6萬元、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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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