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141號
PCDM,113,重附民,141,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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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陳亮宇
陳慶隆
何旻
被 告 李阿釵
吳芊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李阿釵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
吳芊慧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阿釵、吳芊慧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自字第14 號判決可稽,原告
等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末原告等之訴雖經駁回,然無礙原告等另循
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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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