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133號
PCDM,113,重附民,133,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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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胡簡美雲 年籍住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林佳穎
被 告 李大發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借 提至法務部○○○○○○○○○○○)
翁書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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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