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2號
113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霖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被 告 蔡孟珊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義務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已撤銷)
被 告 李定晃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翔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7674、5538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1
349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勇霖共同犯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2年6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1支沒收。
蔡孟珊共同犯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2年6月。扣案iPhone 11 Pro Max手機1支沒收。
李定晃共同犯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4年。扣案紅色iPhone手機1支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林勇霖、蔡孟珊(微信暱稱「蔡小孟」)及李定晃(微信暱稱「
輝黃」、「李大旺」)均知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
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3級毒
品,不得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
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勇霖於不詳時、地,取得封口機、毒品
飲料包之包裝袋、果汁粉等物品,再由李定晃於民國113年5、6
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某住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傑」之人,以新臺幣15萬5千元之價格,購買含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粉末1公斤。其3人即自
同年6月間某日起,由林勇霖持用如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蔡孟珊
持用扣案iPhone 11 Pro Max手機、李定晃持用扣案之紅色iPhon
e手機為其等聯繫製毒事宜之工具,在林勇霖之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11樓之3居所,將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
卡西酮粉末摻雜一定比例之果汁粉,置入毒品飲料包之包裝袋後
,再以封口機加熱封口之方式,製造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含有
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
品飲料包,欲伺機販售牟利。嗣警方因查緝另案毒品案件,於同
年7月3日,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070號搜索票至上處搜索,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蔡孟珊持用之iPhone 11 Pro Max手機1支
及李定晃持用之紅色iPhone手機1支等物(與本案無關者,不予
贅述),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勇霖、蔡孟珊、李定晃等3人於
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互核其3人供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案筆記本翻拍照片、扣案
手機翻拍照-分裝影像畫面(林勇霖部分)、林勇霖扣案手
機數位鑑識報告、中和分局偵查隊員警職務報告、李定晃所
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基地台使用狀況、李定晃通聯紀錄
擷取及基地台分析圖、林勇霖與李定晃間wechat對話紀錄翻
拍照、本院113年聲搜字3067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李
定晃部分)、蔡孟珊與李定晃間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及語
音訊息對話翻譯文、蔡孟珊手機113年6月29日網路歷程、基
地台分析截取照片、蔡孟珊通聯軟體帳號名稱、門號申登資
料、車輛車辨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3日北榮毒
鑑字第AA95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㈤、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AA957-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内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5日刑理字第1136109060號鑑定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8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56166
7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等件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蔡孟珊持用之
手機及李定晃持用之紅色iPhone手機1支等物扣案可憑,足
認被告3人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
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項之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又其等
持有第3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製造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㈢被告3人於為警查獲前,在同一處所,將第3級毒品粉末、果
汁粉,持續混和、調製分裝成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毒品
飲料包,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空,侵害同一社
會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3人就本案製造第3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均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罪,俱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3人同時
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
先加後減之。
⒊本案因林勇霖之供述而查獲李定晃,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4年1月22日丙○○永義113貞37674字第11490082550號函
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先加重後,再依較少之數減輕後遞減之。
⒋蔡孟珊本案所為固屬不該,然其並非提供本案毒品原料者,
且非出謀策劃之人,尚非立於犯罪主要地位,參與程度較輕
,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
李定晃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審酌
李定晃於本案非僅提供毒品原料,徵之其偵訊供述,可知本
案毒品飲料包成分之比例亦係由其調配,相較於蔡孟珊而言
,其係居於較主要之地位;再參以李定晃本案犯行依前述規
定於加重後減輕其刑,係得處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之刑度,
與其等犯行應屬相當,核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自無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㈤爰審酌被告3人均明知毒品具成癮性,對於人體健康及社會治
安均有所戕害,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製造毒品飲料包,欲伺機販售,嚴
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所為
應予非難。惟念被告3人始終坦承犯行,及其等製造之毒品
種類、數量,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其等於審理中自陳之個人科刑資料(為避免過度揭露個人資
料,詳見113訴942卷第2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5、7至10所示之第3級毒品,分別係被告3人
本案預備用以製造第3級毒品飲料包之原料或已製成之第3級
毒品飲料包,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
,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3人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林勇霖於審理時供述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
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1支,為林勇霖所有;另扣案之iPh
one 11 Pro Max手機1支、紅色iPhone手機1支,分別為蔡孟
珊、李定晃所有,上開手機為其等本案犯罪彼此聯繫之工具
,業據其等於審理時供陳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其等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物,因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封膜機 1台 2 電子秤 2台 3 葡萄果汁粉 2包 4 葡萄果汁粉 1盒 5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粉末 1盒 6 iPhone SE手機 1支 7 克羅心圖案包裝之毒品飲料包 540包 8 女神圖案包裝之毒品飲料包 495包 9 暴力熊圖案包裝之毒品飲料包 75包 10 大理石圖案包裝之毒品飲料包 18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