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義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借提寄押
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偵字第4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義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手機、點鈔機均沒收。
事 實
一、曾忠義與馮聖崴、許宇汯、張信宏、簡奕杰(以上4 人所涉
本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偵查後
以113 年度偵字第10832 、15909 、19805 號起訴,現由本
院另案審理中)、TELEGRAM暱稱「庫洛米」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4-MMC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犯意聯絡,於民
國112 年12月17日,先由馮聖崴於網路社群軟體「X」(即
前「TWITTER 」)上,以暱稱「新竹音樂生」(帳號@00000
000),貼文隱喻販賣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之「
#新竹 #03 想上課單男單女 情侶 夫妻 歡迎找我 都可幫忙
安排 #音樂課 #音樂裝備 #(糖果圖案) #執 #裝備商」「
#新竹 #裝備商 #糖果 #鴛鴦錠 #丸子 有需要私訊」兜售訊
息。適有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販賣毒品咖
啡包兜售訊息,即於同年月18日喬裝買家與馮聖崴(WECHAT
暱稱「啊喂」)聯繫後,改用WECHAT通訊軟體洽談,之後洽
妥以新臺幣(下同)17萬元之價格交易上開毒品咖啡包1000
包,並約定於同年月21日,在約定地點進行交易。其後馮聖
崴為調取上開販賣交易毒品咖啡包貨源,即經由LINE通訊軟
體聯繫許宇汯(LINE暱稱「許法克」),再由許宇汯(MESS
ENGER 暱稱「Yuhong Xu 」)聯繫張信宏(綽號「小胖」、
MESSENGER 暱稱「張鴻」),經由張信宏向曾忠義詢調上開
交易毒品咖啡包貨源。曾忠義即經由TELEGRAM向暱稱「庫洛
米」之人詢問毒品咖啡包貨源,約定以10萬元價格調購供上
開交易之毒品咖啡包1000包,並與馮聖崴(MESSENGER 暱稱
「馮傲」)、許宇汯聯繫約定交貨後收取之上開毒品咖啡包
交易價格17萬元,扣除上開調購貨源價格10萬元後之利潤差
額7 萬元,由曾忠義分取2 萬元報酬,其餘5 萬元再由馮聖
崴、許宇汯約定各分得2 萬元、3 萬元,許宇汯再將其約定
分得之3 萬元,約定分予張信宏2 萬元。嗣因馮聖崴、許宇
汯均無暇出面交易上開毒品咖啡包,經馮聖崴與曾忠義聯繫
後,即由曾忠義出面交易,馮聖崴則從中與喬裝買家之警方
聯絡,並約定於同年月21日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長
泰街「青青汽車旅館」附近交易。復經警方改約至新北市○○
區○○路00號「俥亭三峽介壽停車場」交易,曾忠義經馮聖崴
通知,於聯繫「庫洛米」送交上開交易毒品咖啡包地點後,
即於112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32分許,至上址約定之停車場
,另「庫洛米」亦指示簡奕杰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
車載送裝有1000包毒品咖啡包1 箱至上址停車場,其後經曾
忠義、簡奕杰先後登上喬裝買家之警方車輛清點交易款項金
額後,簡奕杰即下車將所駕車輛駛至警方車旁,由曾忠義將
該車內上開毒品咖啡包1 箱搬運至警方車輛,交予喬裝買家
之警員時,隨經警員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表明身分當場逮
捕,並扣得上開交易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000包、其持用供聯絡販賣交易毒品使用之手機2 支、點鈔
機1 台等物(如附表所示),簡奕杰則與搭乘其車同行前來
不知情之友人丁威凱(所涉本案共同販毒罪嫌,經檢察官偵
查後,另以113 年度偵字第10832 、19805 號不起訴處分在
案)駕駛上開車輛趁隙逃逸,因而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未遂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內非供
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
未爭執,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曾忠義對共犯於上揭時地刊登販毒訊息,經警方喬
裝買家洽詢約定交易後,販賣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
品咖啡包等為警查獲而未遂之犯罪事實,業於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均供認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馮聖崴、許宇汯、張
信宏、簡奕杰分別於警詢、偵訊供證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
人即警員李知曄於偵訊證述明確,復有卷附之112 年12月17
日社群軟體「X」(即前「TWITTER 」)上暱稱「新竹音樂
生」刊登之販毒廣告訊息、警方佯裝買家與暱稱「新竹音樂
生」、WECHAT暱稱「啊喂」對話紀錄、被告與TELEGRAM暱稱
「庫洛米」、MESSENGER 暱稱「Yuhong Xu 」、「張鴻」、
「馮傲」對話紀錄等擷圖、警方蒐證之監視器錄影、車內毒
品交易錄影等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警方佯裝買家與被
告、簡奕杰進行毒品交易錄音譯文、警方車內交易、現場逮
捕錄影光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 年12月21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咖啡包照片、扣
案之毒品咖啡包1000包、被告持用之IPHONE 8手機(門號00
00000000)1 支、IPHONE SE 手機1 支、點鈔機1 台、被告
指認馮聖崴、簡奕杰、張信宏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馮
聖崴指認許宇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和雲行動服務公
司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汽車出租單(承租人簡奕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 年4 月9 日刑紋字第113603
9688號鑑定書(扣案毒品咖啡包外指紋鑑定)、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同分局警員李知曄職務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3 年1 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31號鑑定書(扣案
毒品咖啡包1000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
10832 、15909 、19805 號起訴書(被告簡奕杰、許宇汯、
張信宏、馮聖崴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等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任意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屬實。另衡諸被告於自承本件毒品咖啡包交易成功預
計可獲利2 萬元,可見獲利甚多,且其甘冒重罪刑罰風險,
販售交易毒品,足見有從中賺取差價利潤牟利,而有意圖營
利販毒之情無訛。是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揭共犯販賣含有
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未遂等犯行,事證明確,
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於警方佯向共犯馮聖崴示意購買上開毒品咖啡包之
前,原已具有販賣毒品咖啡包牟利之故意,被告其後於共犯
馮聖崴與喬裝買家之警方洽定毒品交易,調貨出面交易並於
交付後,為警查獲,所為自應論以販賣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
之咖啡包未遂犯行。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又其
販賣前,基於販賣意圖而持有交易之第三級毒品行為,應為
其後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就其上開所犯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與上開馮聖崴、許宇汯、張信宏、簡奕
杰、TELEGRAM暱稱「庫洛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面交扣案之上開毒品咖啡包,雖經
鑑驗後其中部分另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然衡諸常情,此顯非被告主觀上可預見,亦
無證據可認為被告所明知,是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
第3 項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加重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刑之減輕、加重事由:
㈠被告所為,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
未遂犯,衡其所犯尚未生販賣得利結果,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復被告就其上開所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㈢又被告就其上開所犯,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同
正犯馮聖崴、許宇汯、張信宏、簡奕杰等人,並經檢察官
偵查後,以113 年度偵字第10832 、15909 、19805 號起
訴由本院審理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等
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遞減輕
其刑。
㈣另被告前雖曾於112 年間因槍砲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
簡字第9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12 年12
月8 日入監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
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依該解釋意旨累犯已
非必應加重;又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
事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
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
判基礎。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未敘及被告上開累犯加重意
旨,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陳述主張應
論以累犯及加重,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踐行調查、
辯論程序,是衡酌上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爰不予論
究累犯加重。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個人健康
及社會匪淺,為法所禁,不得任意持有、販賣,竟為販賣毒
品牟取不法利益,戕害國民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自
應予非難,兼衡其販售毒品之手段、方法、數量、所獲不法
利益、個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持供販賣交易之毒品咖啡包1 000包,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部分並檢出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該第三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又其他毒品成分及包裝 袋則與上開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皆應整體視為毒品部分,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 項違禁 物沒收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㈡又其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手機2 支、編號4 之點鈔 機1 台,均係其供犯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亦 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1000包 ①多加寶金色外包裝咖啡包300包: 淨重554.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60.94公克,驗餘淨重553.56公克(另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黑色黑卡外包裝咖啡包298包: 淨重797.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31.9公克,驗餘淨重797.23公克(另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黑色海賊王外包裝咖啡包100包: 淨重185.1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12.95公克,驗餘淨重184.58公克。 ④白色DC外包裝咖啡包150包: 淨重348.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17.41公克,驗餘淨重347.81公克(另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⑤黑色STUSSY外包裝咖啡包104包: 淨重222.9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11.14公克,驗餘淨重222.42公克。 ⑥紅色Supreme外包裝咖啡包48包: 淨重112.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7.84公克,驗餘淨重111.56公克。 2 IPHONE 8黑色手機 1支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3 IPHONE SE 玫瑰金色手機 1支 4 點鈔機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