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3年度,20號
PCDM,113,智訴,20,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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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依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
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下午5時0分宣判,因被告王依
珊與告訴人黃郁菱於114年3月26日在本院進行調解,雙方調
解成立,約定由被告分三期給付款項,並於114年6月5日前
給付完畢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06號調解筆錄
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將喪失審酌被
告還款情形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
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賠償告訴人及還款情形之犯後態度,審
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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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