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42號
PCDM,113,智易,42,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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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怡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怡瑄幫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
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怡瑄黃君豪(另行偵辦)均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
定號」欄之各該商標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
附表「商品/服務名稱」欄等商品,且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
,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
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
輸入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張怡瑄竟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輸
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4月間,由黃君豪自大
陸地區取得如附表所示仿冒蘋果公司生產之AirPods無線
機等63件商標商品,遂請張怡瑄協助,由張怡瑄以門號0000
000000號進行APP程式「EZWAY易利委」實名認證後,並於11
2年4月30日委由群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以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一批(進口日期
:112年4月30日、報單編號:CX120C6MP596、主提單號:00
0-00000000,分提單號:0000000000),而自大陸地區輸入
本案商品至臺灣地區。嗣於112年4月30日,在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
經送請上開註冊商標權利代理人鑑定為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怡瑄於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3
頁),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提供其手機門號進行「EZWAY」
實名認證之事實,是其僅係參與侵害商標權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且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其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實施本
案犯罪之行為,應認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
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提供門號供予他人
作為實名認證使用,可能幫助他人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
商品,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交予他人使用,顯見其尊重他人
商標權之法律觀念亟待加強,所為殊非可取,兼衡本案查獲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暨其本身之犯罪情節、已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並履行,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承諾書及陳報狀在卷
(本院卷第51至55頁)可佐,暨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擔任清潔員,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需扶養小孩、父母之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9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確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偵字卷第108至113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㈡被告雖將上揭門號提供他人遂行本件以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行,惟被告否認其提供門號進行實名認證因而 獲利一節在卷(本院卷第43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 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件) 商標 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品/服務名稱 一 APPLE AirPods無線耳機 17 APPLE AIRPODS 蘋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耳機 二 APPLE AirPods第3代 無線耳機 5 APPLE AIRPODS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 三 APPLE AirPods Pro 無線耳機 26 APPLE AirPods Pro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 四 APPLE AirPods Pro第2代無線耳機 15 APPLE AirPods Pro 蘋果公司 0000000000000000 耳機
附件 證據清單
【113年度偵字第2198號卷(下稱偵字卷)】㈠通訊軟體QQ被告與暱稱「life」、群組名稱「物流對接組」對 話紀錄(偵字卷第30至40頁)
㈡蝦皮購物寄件服務單24張(偵字卷第42至68頁)★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17日北普竹字第1121036354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暨附件資料(偵字卷第98至125頁)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偵字卷第102頁) ◎採證物照片18張(偵字卷第78至82頁) ◎德誼數位AppleNOVA中壢服務中心店長許德中出具之鑑定報告 、鑑定能力證明書(偵字卷第108至113頁) ◎(執行時間:112年4月30日、執行處所:遠雄快遞貨物專區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1 14至115頁)
 ◎個案委任書(偵字卷第116頁)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5月18日北普竹字第1121025091號 函(偵字卷第118至119頁)
 ◎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偵字卷第120至122頁)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6月9日北普竹字第1121029547號函 (偵字卷第124至125頁)
㈣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3722號不起訴處分書( 偵字卷第132至136頁)
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811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偵字卷第138至140頁)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6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01971 8號函暨美商蘋果公司113年2月22日刑事告訴狀、新聞報導、 商標註冊資料(偵字卷第170至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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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