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92號
PCDM,113,易,992,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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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3年度偵緝字第53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良泉於民國112年9月17日12時10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號便利超商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竊取羅嘉祥放置於該處椅子上
環保袋(內含有工作證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法院
文書1疊、新臺幣【下同】1,340元、行動電源1個及充電信1
條)1個,並將該環保袋放入自身之袋子內後離去現場。嗣羅
嘉祥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並
通知張良泉到案說明,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良泉業於114年3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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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