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蔡宜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0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代號AW000-H111291之女子(下稱甲 ,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均任職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
司名稱詳卷),乙○○係甲 之主管,竟分別意圖性騷擾,利
用其與甲 共乘車輛出差或搭乘公車回家之機會,各以下述
方式對甲 為性騷擾行為得逞:
㈠乙○○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某時,與甲 共同搭乘計程
車,由高鐵臺中站前往客戶公司途中,乘甲 不及抗拒,
突然以手觸摸甲 之大腿。
㈡乙○○於110年12月14日下午下班後之某時,與甲 共同搭乘
大臺北公車966號路線回家,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運動公園站附近準備下車前,斯時2人均配戴口罩,乙○○
竟乘甲 不及抗拒,突然隔著口罩親吻甲 之臉頰。
㈢乙○○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某處,與甲 共
同搭乘計程車前往客戶公司途中,乘甲 不及抗拒,突然
以手觸摸甲 之大腿。
㈣乙○○於111年2月10日下午某時,駕駛其自用小客車,搭載
甲 共同前往客戶公司途中,行經桃園市觀音區某處,乘
甲 不及抗拒,突然觸摸甲 之臉部及大腿。
二、案經甲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審
易卷第74至75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且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於職場性騷擾申
訴書所附照片之證據能力無意見(審易卷第75頁),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㈡至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112年2月23日偵查中未具結之指訴,
本院未引用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述,爰不贅述上開指
訴之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承認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甲
(下稱甲 )有觸摸大腿、親吻臉頰、觸摸大腿、觸碰臉部
及大腿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行,辯稱:我主
觀上沒有意圖性騷擾,因為我與甲 有曖昧交往,是甲 主動
撩撥我,例如甲 剛進公司不久請我幫她設定電腦時,甲 本
來要讓座給我,我表示不用,甲 說「那怎麼辦,我又不能
讓你坐我的腿上」,我當下有點驚訝、生氣,思考一下,並
轉述上情詢問同事莊嘉琳這是什麼意思,莊嘉琳說不用想太
多,如果不舒服可以去申訴,但男生去申訴很奇怪。我們在
公車上有培養感情,我們會有一些互動,一開始我將手伸出
後,甲 會槌打我的手掌,循序漸進後我們會牽手,下班也
常一起回家,因為有牽手,所以我認為有交往,才會有這些
舉動,我會為甲 準備早餐,甲 也欣然接受,且甲 觀察我
的行程表會放長假,甲 問我是否有被挖角的可能,我說如
果離開公司會帶他一起離開,甲 說「這是你說的喔」,這
段期間我與甲 相處愉快,並非如甲 所述。事實欄一、㈡親
吻臉頰部分,我是隔著口罩親吻甲 的口罩,因為當時甲 也
戴著口罩云云;被告之辯護人辯以:①證人余明穎、莊嘉琳
於偵查時皆證述:被告曾經向她們反映甲 剛到職,被告為
甲 設定電腦時,甲 向被告表示說「那要怎麼辦,不能讓你
坐在腿上」等語,足證甲 確於到職之初以言語撩撥被告。
又被告與甲 於110年12月6日在春水堂餐廳一起吃飯時,甲
心情愉悅、笑容滿面,有照片可證(不公開卷第245頁)。
甲 與被告在辦公場合之互動情形,已發展至使證人余明穎
觀察後認定係「辦公室戀情」,因而返家與其夫聊及此事,
足認雙方當時關係親暱,以致遭同事察覺。觀諸甲 存證信
函敘及「金融業界多有本次事件相關傳言,包含傳言本人曾
與翁君有男女曖昧、交往」一事(不公開卷第250至251頁)
,諒係客戶或同事見聞甲 與被告互動情形,私下八卦議論
,以致曖昧傳言不脛而走,益徵甲 自承「雙方曖昧交往之
傳言」,顯然確有其事,足證被告辯稱因曖昧交往而在兩情
相悅下有肢體接觸一情,並非子虛。②被告於110年12月14日
上午出差在計程車上觸摸甲 大腿後,甲 下午仍願與被告共
乘公車,讓被告隔著口罩親吻甲 臉頰,況因被告需開刀,
甲 語帶哽咽眼眶泛淚關心被告稱「我要是你老婆就不會讓
你去開刀」,使被告備感窩心下車前親吻甲 ,雙方顯係兩
情相悅,甲 並無不悅、不適之表示。且甲 藉故不再與被告
同行實屬易事,卻自曝受害之風險,顯然悖於常情。③倘若
甲 前次穿著長褲受被告摸大腿時有任何不適或不快,應儘
量避免與被告獨處或肢體接觸之機會,然甲 於同年12月16
日出門前早知將與被告一同出差,竟改穿短裙,無異讓被告
更能在計程車上直接觸摸甲 大腿肌膚,且同日中午甲 與被
告猶在「教父牛排」餐廳共進午餐,席間甲 心情愉悅、笑
意盈盈,有照片可稽(不公開卷第247頁),殊難想像甲 倘
稍早甫遭被告性騷擾後,猶能毫無芥蒂、神情自若與被告共
享美食,兩人互動實屬一般男女交往情節。況依公務乘車禮
儀,位階最高者坐於右後方,左後方次之,副駕駛座由位階
最低者乘坐。準此,甲 既職位最低,如坐於副駕駛座,並
無違反公務乘車禮儀,顯示甲 實際上坐在計程車之右後方
,當下甲 實無顧慮公務乘車禮儀之意。且甲 於110年12月1
6日上午讓被告觸摸大腿,與2日前即同年月14日情形相似,
甲 好整以暇開啟手機拍照,顯係無意抗拒而非不及抗拒,
自不符性騷擾防治以第25條第1項「乘人不及抗拒」之要件
。④被告於111年2月10日駕車搭載甲 前往拜訪客戶途中,甲
與被告有說有笑、心情愉悅,甲 對被告並無任何畏懼,縱
令被告在車上有觸摸甲 大腿,甲 亦無任何不悦或不適,自
無所謂性騷擾情事。且甲 同日上午主動查找地圖後向被告
表示應於下午1時出發,以期準時到達該公司,並無不願意
與被告一同單獨出差。且被告同日中午與同事用餐後,因恐
甲 未吃午餐,回程途中順道為甲 外帶餐點與飲料,甲 看
到餐點與飲料即自然收下並說「哦,那一家哦!」(本院卷第
130頁),可證甲 與被告斯時交往中,被告基於雙方關係自
然有肢體碰觸。況甲 出差時,可向公司申請交通費(不公開
卷第287、293、309頁),毋庸搭乘被告所駕駛車輛,倘若被
告曾對甲 為性騷擾,甲 應避之猶恐不及,於111年2月10日
出差時,儘可搭乘高鐵、計程車向公司申請交通費,豈有單
獨搭乘被告所駕汽車而自曝受害風險之理?又經本院勘驗同
(10)日錄音檔結果,甲 單獨與被告在車上有說有笑,顯
見甲 與被告互動過程心情愉悅,顯無性騷擾情事。⑤甲 於1
10年12月16日完成蒐證儘可立即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以
避免再遭被告繼續觸摸,卻遲不為之,反而於111年2月10日
再與被告單獨同車致有肢體接觸,至甲 不滿被告公務上之
要求及職場上有兩人曖昧之傳言,且於性騷擾申訴後竟拒絕
人事主管洪長輝調組之安排,不欲拉開被告所在組別,足認
甲 設局在前、挾怨報復在後,自不應率認甲 之指訴為真云
云。經查:
㈠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時間、地點,有觸摸告訴人
之大腿、親吻臉頰、觸摸大腿、觸摸臉部及大腿等節,業
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5、37頁)
,核與證人甲 於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不
公開卷第129至131頁反面、本院卷第148至177頁),並有
甲 所拍攝蒐證照片10張(不公開卷第185至203頁)及本
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本院卷第100至103、123至137頁、第
147頁、第195至204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㈡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在公車上被告下車前,隔
著口罩親吻甲 之臉頰:
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被告要下車前,他趁我不注意的
時候,站起來,靠過來突然親我一下,因為戴著口罩,他
面對著我的臉親下去,當下我是傻掉的,他親我的時候,
他自己有戴口罩,因為那時疫情很嚴重,我也有戴口罩,
他往臉正面親下去等語(本院卷第154頁),核與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陳述:事實欄一、㈡親吻臉頰部分,我是隔著
口罩親吻甲 的口罩,當時甲 也有戴著口罩等語相符(本
院卷第36頁),足認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地,
在公車上下車前,斯時2人均配戴口罩,被告乘甲 不及抗
拒,隔著口罩親吻甲 之臉頰。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行為,均有性騷擾之意圖,
並非被告與甲 因曖昧交往而有上開行為:
⒈證人甲 於111年7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①110年12月14
日我和被告到台中出差,在高鐵和計程車上,當時計程
車開在臺中高鐵站前往客戶公司的途中,被告把手放在
我大腿上(如照片IMAG3982、3983);②同(14)日下午
去新竹出差回程搭車回林口,966公車下車約在文化路1
段223號運動公園附近,被告下車前,趁我沒注意就靠
過來親我一下;③110年12月16日上午到桃園出差,在計
程車上,在桃園市區去客戶○○公司途中(公司名稱詳卷
),被告把手伸過來放在我大腿上(如照片IMAG4010、
4011),返回公司途中被告又牽我的手(如照片IMAG401
2);④111年2月10日下午到桃園觀音出差,在被告車上
,我因為被告常有這種行為,所以我有錄音,被告開車
途中,手要來握我的手,我提醒被告要專心開車,我把
我的筆電放在腳上,怕被告手會伸過來,但被告一樣把
手由筆電下方伸進來摸我大腿,還要求我把筆電拿開,
被告同時有摸我的臉,我說你為什麼要一直摸我的臉,
被告說那不然要摸誰的(如照片IMAG4855、4856、4857
、4859、4860及錄音檔),到達客戶台○公司後停好車
,被告就突然撲過來抱我,但這段沒有錄到音,因為已
經要下車了,我把他推開後就趕快開始錄音,被告接著
問我可不可以親我,我拒絕後趕快下車(如錄音檔)。
被告對我做這些動作時間持續很長,因為被告已經結婚
,我110年7月才剛任職,對被告並不熟,一開始我並不
確定這是否是被告的相處模式,所以我也不敢很明白地
拒絕,我只會說不要這樣子,把手抽回來,或請他把手
從我腿上拿開,後來我有找公司同事說這件事情,110
年12月後我開始蒐證,自從110年12月14日被告親吻我
後,我覺得很可怕,不再跟被告一起搭公車回家,但因
為還有公事不得不跟被告在一起。我進這家公司很費心
思很努力,我很擔心會因為與被告的事情會影響我的工
作,我有跟被告說你已經結婚,也做到這個位子,我希
望被告自己想清楚,我並沒有想跟他發展其他關係。我
與被告沒有曖昧關係,但被告認為我們有曖昧關係,被
告可能覺得我沒有很明確地拒絕,但對我來說,我要保
全我的工作等語(不公開卷第129至131頁)。
⒉證人甲 於審理中亦證述:①(請說明110年12月14號台中
跟新竹出差的經過為何?)14號即高鐵票部分,我們位
置是併臨的,坐在一起時,他會一直想辦法想要碰我、
摸我的手,我都有收手,把手拿回,沒有讓他一直持續
的觸碰我,但因為礙於他是長官身分,我並沒有想要破
壞我們的關係,跟我這份工作機會,我都是用比較溫和
的方式,或我假裝睡著,他就不會跟我有其他交流等,
去避免這些事情。下高鐵之後,我們需要搭計程車,還
有一段路程才會到拜訪的台中公司,在搭車過程中,他
也有把手放到我的大腿上,搭計程車時,我們兩個坐在
後座的左、右兩邊,中間還有隔著一個位子,所以我們
並不是靠得非常近,但他還是刻意把手放在我的大腿上
,我因為很害怕也不知所措,我不曉得應該怎麼跟他講
,當時也有計程車司機在車上,如果我大聲呼救,是不
是表示我要撕破臉,我真的不曉得應該要怎麼做,我只
能盡量的去保護我自己,所以我拍了照片。不公開卷第
185、187頁影像檔案IMAG3982、IMAG3983照片中的手就
是被告的手,他的手是放在我的大腿上面,我當天是穿
黑色長褲。②(可以說明同日下午到新竹市的事發經過
為何?)下午出差的那間公司,後來有再請我另外一組
的同事一起來拜訪,因為那位同事是該領域比較有經驗
的人,所以請他下午的時候,跟我們在新竹這邊會合,
新竹拜訪完之後,我們三人一起從新竹的那間公司搭計
程車到新竹高鐵站,到新竹高鐵站之後,因為我們當時
才買票,所以都是買自由座,上車之後,有看到兩個人
座位,被告請我跟他一起坐,另外一位同事往後找自己
一個人的座位坐,一起回到台北之後,從台北車站是搭
966這班公車可以回到林口,我當時有想過要拒絕,但
我真的不曉得應該怎麼跟他說理由,才不會讓他對我又
有一些不同意見,因為像前面我們有看到,我不跟他一
起回家,他又在下班時段LINE我說是什麼原因,為什麼
一直不想要跟他一起回家,我覺得很困擾,所以那天我
還是跟他一起搭公車回家,但早上有被他觸碰的這些事
情,所以在車上我非常緊張,我也有LINE其他同事,請
我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讓我有一些時間在公車上講話,
轉移他的一些注意力,我還有做很多保全自己的行為,
因為我還是很害怕,我有打電話、我會把包包放在我的
腿上或休息,盡量不要跟被告有過多交談,應該比較不
會再發生被他趁我不注意去觸碰的這些狀況,但要下車
前,他趁我不注意的時候,站起來,靠過來突然親我一
下,因為戴著口罩,他面對著我的臉親下去,當下我是
傻掉的,他親我的時候,他自己有戴口罩,因為那個時
候疫情很嚴重,我也有戴口罩,他往臉正面親下去,我
覺得很不舒服跟害怕,從這一天以後,除了不得已我們
必須一起出差,在過程中的交通工具之外,我再也沒有
下班時間跟他一起搭公車回林口,再也沒有。③(110年
12月16日去桃園出差的事情,可以說明一下事發經過嗎
?)12月16日去桃園出差,因為我們都住林口,所以找
一個可以集合地方一起到桃園,我們約在A9一起搭機捷
,從機捷A10再搭計程車到拜訪的公司,搭計程車的途
中,我們一樣坐在左右兩邊,他還是會把手伸過來放在
我的大腿,我印象中12月16日我穿裙子,我坐駕駛員後
方右邊靠門的位置,因為穿裙裝的關係,所以我坐這裡
比較好進出,被告坐駕駛員後面位置。上車後,他趁我
不注意的時候,把手伸過來放在我的大腿上,訪客結束
之後,我們準備回台北辦公室,回程的計程車上,他也
是有找藉口來握我的手,我的心態一直都是一樣,我不
願意,可是我也不敢大聲去制止,因為假設我大聲制止
,會不會司機直接帶我們到警察局,我一直以來都沒有
想要把這件事情擴大,我覺得被告可以明白說這樣子是
不可以的,我也沒有這個意願。不公開卷第189至191頁
影像檔案IMAG4010、IMAG4011、IMAG4012照片中的手,
就是被告的手,手是放在我的大腿上,我當天穿黑色窄
裙。④(111年的2月10日到桃園觀音出差的事發經過?
)2月10號到桃園觀音的距離比較遠,我們下午要到訪
,當天由被告開車,我們從臺北市的辦公室出發,路程
大概一個多小時,之前因為發生過這些事情,後來我跟
被告相處時,都會盡量去錄音做自保動作,在上車時,
被告提到早上打微信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到,我之前
一直跟被告說有什麼事情找我打LINE給我就可以,但被
告卻表示說LINE是公司用,微信是私事,我跟被告說我
們之間沒有私事,直接用LINE找我就好,但被告竟然回
覆他因為想我,當時只有我跟被告兩人在車上,我不曉
得這樣子的話語我應該怎麼回應才好,我心裡也非常害
怕,在開車途中,因為大概一個小時車程,他試著想要
握我的手,我擔心會有危險駕駛的狀況,我也不喜歡他
碰我的身體,我不斷提醒他不要這樣,之前提供錄音檔
裡都有很清楚的說明,因為他之前會碰我的大腿,我這
一次特別把我的筆電放在我的大腿上面,他竟然要求我
把筆電移開,說他想要把他的手放在我的腳上,我很堅
持還是把筆電放在我的腳上,可以看到我後續拍攝的照
片,被告還是把他的手伸到筆電跟我的腿中間,讓我覺
得很不舒服跟害怕,因為這段路程那麼長,只有我們兩
個,我擔心行車安全,也不敢觸怒他,可以聽到過程中
我一直想盡辦法,找各種話題去轉移注意,讓他盡量不
要觸碰我,剛剛勘驗時有聽到下車之前他還試圖親我、
甚至抱我,我很害怕的趕快開車門逃走,回程時我特別
跟公司的同事講,請公司同事郭家豪找個談公事的理由
打電話給被告,這段期間十分鐘左右,他們在對話過程
中,至少我可以喘口氣,這段時間我可以保證自己不被
騷擾,這些時間裡,我都有想辦法去避免被他觸碰,或
者是不經意的想要抱我、親我等等,可是因為車上只有
我們兩個人,沒有人可以保證我如果讓他有哪裡不開心
,我會有什麼危險後果。(【提示不公開卷第151頁職場
性騷擾申訴書)妳說「除了碰觸我的手及大腿,翁副總
更未經我同意,隨意觸摸我的臉」,被告怎麼觸摸你的
臉?)因為是開車,我坐副駕,應該是右手過來碰臉,
我在錄音部分也提到「你為什麼要一直摸我的臉」,被
告說「那不然要摸誰的」,我一直重複「你為什麼要一
直摸我的臉」,即委婉表達我不希望你做這件事情。不
公開卷第193至201頁影像檔案IMAG4855、IMAG4856、IM
AG4857、IMAG4859、IMAG4860這些照片的手,就是被告
的手,那個手是放在我的大腿上,我當天穿黑色長褲。
(被告對你做犯罪事實一到四的行為,你的感受是什麼
?)我覺得很噁心、害怕、不舒服跟不知道如何是好等
語(本院卷第152至157、177頁)。是證人甲 先後於偵
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一致,並無矛盾之處.並有甲 所
拍攝蒐證照片10張在卷可考(不公開卷第185至203頁)
。
⒊本院就事實欄一、㈣所示被告與甲 對話錄音檔之勘驗結
果,詳如附表一所載內容,核與上開證人甲 於審理中
此部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第155至157頁),
且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你於111年2月10日為何會
想要錄音呢?)2月10日去桃園那天,因為已經經過之
前的事情,當天又只有我跟被告在車上,車程這麼久的
時間,我不曉得我會不會又有什麼危險或麻煩,所以我
是全程錄音。(他說要親你的時候,你的感受怎麼樣?
)我很害怕,因為附近也沒有人,只有我們兩個單獨在
車上。(我們剛剛聽到的有一些聲音,當下的動作是什
麼樣的情況?)應該是我坐在副駕,被告坐在駕駛座,
他靠過來說要抱我或親我,我當然只能趕快往門邊靠,
趕快開車門等語(本院卷第170至172頁),顯見當被告
試圖握甲 的手時,經甲 拒絕,且甲 擔心被告危險駕
駛而提醒稱「不行,你…你兩手開車,你兩手開車啦!
你兩手開車,沒有兩手開車,你兩手開車啦!」;當被
告試圖觸摸甲 大腿時,甲 明白拒絕「不不不要這樣子
」;當被告觸摸甲 臉部時,甲 質問被告「你為什麼要
一直摸我的臉?」;當被告試圖牽甲 的手時,甲 立即
拒絕「不行、不行啊!為什麼可以?」等語,衡情被告
經甲 多次表達拒絕後,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竟仍繼
續對甲 反問糾纏,甚至當被告停車後,竟然更進一步
欲對甲 為親吻、擁抱之行為,甲 馬上拒絕表示「不可
以」、「不可以做這些行為,這樣是不對的」,並立刻
下車。可見被告趁兩人在車上獨處之機會,意圖對甲
為上述性騷擾行為甚明。況且,當被告觸摸甲 之大腿
、臉部、試圖牽手、親吻等行為之際,甲 均表示拒絕
之意,由甲 反應可知,被告上述行為皆違反甲 之意願
,兩人間並無被告所辯曖昧交往或兩情相悦等情事。
⒋證人甲 於審理中又陳述:他一直主張我們曖昧交往,到
底什麼叫曖昧交往,如果我跟一個朋友比較close,甚
至比我跟被告還要close,所以我跟每一個人都是曖昧
交往嗎?請你提出所謂曖昧交往的具體證據,所有的一
切,都是對方自己一廂情願,不是所謂的兩情相悅,…
這個原因都歸根於他是我的直屬主管,如果今天他不是
我的直屬主管,我大可以不需要去理會他,或者我對他
比較不禮貌其實都無所謂,不會有任何一點影響到我,
但現在他有絕對優勢,他是我的直屬主管,為什麼我沒
有強硬的去反擊那些事情,對方希望我是一個完美被害
人,我需要把每一點做的很好,才表示我因為害怕,我
把自己保護得很好,但對方做那些事情,我就是不願意
、不舒服,我不想要,只是我沒有那麼強硬的去反擊,
其實我也有表達等語(本院卷第192至193頁),足見甲
於本院對被告表示科刑意見時仍顯現憤恕之情緖,核
與一般性騷擾案件之被害人聽聞加害人否認犯行之情緒
反應無悖。
⒌由證人甲 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蒐證照片及本院勘驗
結果析知,被告於上開時、地,均違反甲 之意願,乘
甲 不及抗拒,突然對甲 為觸摸大腿、隔著口罩親吻臉
頰、觸摸臉部及大腿等行為,致使甲 心理上感到噁心
、害怕、不舒服及不知所措等情緒。再者,甲 為求自
保才會拍攝上開照片及錄音,倘若甲 與被告真的存有
曖昧情愫或交往關係,衡諸常情,甲 豈會對被告有拍
照及錄音等蒐證行為,顯見被告意圖性騷擾而為事實欄
一、㈠至㈣所示之行為,至為灼明。是被告辯稱我主觀上
沒有意圖性騷擾,我與甲 有曖昧交往云云,應屬事後
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㈣被告及辯護人以上開理由答辯,然查:
⒈證人余明穎於偵查中雖證述:被告跟我分享甲 剛到職時
,他也是跪在甲 旁邊幫她設定電腦,甲 的反應是嘻笑
的說,可惜不能讓你坐我大腿等語(偵30634卷第5頁)
,而證人莊嘉琳於偵查中證述:我有聽過被告轉述甲
說那怎麼辦,不能讓你坐在我腿上等語(偵30634卷第6
頁),足認證人余明穎、莊嘉琳均係聽聞被告所轉述甲
曾說「可惜不能讓你坐我大腿」,並非其2人親自見聞
上述言語,自屬傳聞證據,且證人甲 於審理中否認上
情證述伊未曾對被告講過「那怎麼辦,我又不能讓你坐
在我的腿上」這句話(本院卷第173頁),是被告及辯
護人主張甲 主動以上開言語撩撥被告在先云云,僅屬
被告片面之詞,不足採信。又證人余明穎於偵查中雖證
述:我沒有親眼目睹甲 與被告有談戀愛,我自己覺得
他們有曖昧,我知道被告有結婚,我有跟我先生說他們
兩個在辦公室曖昧等語(偵30634卷第6頁),惟證人莊
嘉琳於偵查中卻證述:我沒有觀察到甲 與被告有曖昧
,也沒有無看過甲 與被告肢體接觸過,也沒有聽過公
司傳聞被告與甲 曖昧等語(偵30634卷第6頁),是被
告與甲 間是否有曖昧交往乙節,證人余明穎、莊嘉琳
各執一詞,實非無疑,尚難以僅憑證人余明穎之片面陳
述,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被告
與甲 於110年12月6日在春水堂餐廳一起吃飯時,甲 心
情愉悅、笑容滿面,此有照片可證(不公開卷第245頁
),惟查,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這張照片應該是被
告拍的,我看說明是高雄春水堂。(照片中顯示你面露
微笑,看起來是輕鬆愉快的對嗎?)我不知道,我們當
時可能在談論什麼,但跟長官相處,如果沒有特別狀況
,吃飯當中正常人都不會特意去擺臭臉,或者做愉快的
表情吧等語(本院卷第158頁),且被告與甲 2人在春
水堂餐廳吃飯之時間為110年12月6日,係被告對甲 為
本案性騷擾時間之前,自難僅憑甲 在春水堂用餐照片
中之表情,逕認被告與甲 間有曖昧交往關係。再觀諸
甲 存證信函敘明「二、近日金融業界多有本次事件相
關傳言,包含包含傳言本人曾與翁君有男女曖昧、交往
云云,本人特此聲請相關傳言與事實相悖且絕非事實,
本人亦與翁君無何男女曖昧及交往等情事,雙方僅為工
作上下屬業務關係,相關傳言均為有心人士不當散佈,
已嚴重妨礙本次事件調查及真相,且對本人名譽造成嚴
重損害。三、特以此函請翁君停止相關侵害行為,切勿
散佈不實且對於本人名譽有損害之虞之言論」等情(不
公開卷第250至251頁),足認甲 係以存證信函請被告
停止對外散佈2人有曖昧交往之不實傳言,並非甲 承認
2人有曖昧交往之事實。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甲 存證信
函敘及「金融業界多有本次事件相關傳言,包含傳言本
人曾與翁君有男女曖昧、交往」,益徵甲 自承「雙方
曖昧交往之傳言」顯然確有其事云云,顯係斷章取義,
委不足採。
⒉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110年12月14日上午搭乘計程
車被被告摸大腿,你的感受是不舒服,在下午回程時,
你有沒有思考或嘗試用各種方式,不要跟被告一起搭車
回林口?)我剛剛有提到(本院卷第153頁),我不曉
得應該用什麼理由,還是用什麼方式去拒絕,那就半推
半就,被告說一起搭,我後來還是一起搭,但我在車上
有找同業朋友特意打電話給我,跟我聊天一段時間,我
也有把東西盡量放在我的腿上,盡量做我自己的事情,
不要跟被告有過多的交集,讓他沒有太多機會,可以對
我的身體做觸碰。(照片IMAG3982、IMAG3983,110年1
2月14號上午,你在計程車上被摸大腿穿的是長褲,所
以沒有碰觸到你大腿的肌膚嗎?)是,但是就是一樣,
不管有沒有碰到肌膚,我不舒服就是不舒服等語(本院
卷第161頁),並有甲 蒐證照片在卷可考(不公開卷第
185、187頁)。足認甲 於110年12月14上午在計程車上
遭被告觸摸大腿時心理上已感到不舒服,才會拍攝照片
蒐證自保,而同(14)日下午下班後,甲 當時想要拒
絕被告搭同一輛公車,但不知以何種理由拒絕被告,且
依甲 之前的經驗,倘若其不與被告一起回家,被告於
下班時段會以LINE一直詢問甲 原因,令甲 感到相當困
擾,故仍與被告一同搭公車返家,已如前述(本院卷第
153頁),而甲 在公車上特別請朋友打電話聊天,也將
物品放腿上,以避免與被告有過多交集,以防止被告再
次觸碰甲 身體,但下車前,被告仍趁甲 不注意之際,
突然靠過來親吻甲 。是辯護人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14
日上午出差在計程車上觸摸甲 大腿後,甲 下午仍願與
被告共乘公車,讓被告隔著口罩親吻甲 臉頰云云,與
本院調查之事證不符,不足憑採。另被告之辯護人主張
:因被告需開刀,甲 語帶哽咽、眼眶泛淚關心被告稱
「我要是你老婆就不會讓你去開刀」,使被告備感窩心
下車前親吻甲 ,雙方顯係兩情相悅,甲 並無不悅不適
之表示云云,應屬被告之單方陳述,且經證人甲 於本
院審理中所否認,實不足採。
⒊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12月16日總共3張照片,因為
你在12月14日已經穿著長褲被被告觸摸大腿,覺得很不
舒服,在12月16日你出門前為什麼你還是決定穿短裙,
這樣不就反而讓被告有機會直接碰觸到你大腿肌膚嗎?
)我來這間公司之前,甚至來這間公司初期,我過去習
慣,都是以裙裝為主,我當時也可能只有那一條長褲,
我沒有特別去想那麼多,我只覺得對方不應該做那些事
情,為什麼反而是檢討被害者等語(本院162頁),有
甲 蒐證照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89至193頁),衡情
女性上班族個人穿著之偏好,各人有不同,而甲 自述
其上班穿著習慣係以裙裝為主,自屬個人穿著自由之一
環,尚難僅憑甲 當日身著裙裝一節,逕自推論甲 默許
被告觸摸其大腿之身體隱私處。況且,細觀甲 蒐證照
片顯示糢糊不清之畫面(本院卷第189至193頁),足認
被告當時突然伸手觸摸甲 大腿時,甲 於猝不及防之情
狀下,立刻拍攝該張照片存證,顯見被告上述行為,核
與性騷擾罪中「乘人不及抗拒」之構成要件相符。是被
告之辯護人主張:甲 好整以暇開啟手機拍照,顯係無
意抗拒而非不及抗拒,自不符「乘人不及抗拒」要件云
云,核與上開照片顯示之畫面不符,要難憑採。又證人
甲 於審理中證述:(【提示不公開卷第247頁】照片是
你於110年12月16日中午,在新光三越新天地A4教父牛
排餐廳跟被告兩人單獨用餐的照片,對嗎?)是。(這
張照片是您自拍的嗎?)我不記得我有自拍,我的手機
在旁邊,我應該沒有自拍這件事情,我是手伸過去要請
他不要拍,或者是要阻擋他之類,照片是被告提出來。
(你與被告用餐的次數,是否是剛才所講的教父牛排及
高鐵的高雄高鐵站的春水堂這兩次呢?)我記得這兩次
之外,還有一次也是出差過程中,在台北的樂雅樂,但
其他應該沒有,或者跟其他同事一起在公司附近,我想
這個用餐一般來說,如果同仁跟長官一起去外面拜訪,
如果比較遠或剛好臨近用餐時間,這樣的一個活動是蠻
正常的,跟現在或之前長官相處,以業務人員來講我認
為都是很正常等語(本院卷第163、174頁),並有辯護
人提出由被告所拍攝甲 照片在卷可佐(不公開卷第242
頁反面、第247頁),足見上開照片係由被告所拍攝,
並非甲 自拍照片,而甲 身為被告下屬之業務人員,與
身為長官之被告同日上午共同拜訪客戶後,同日中午兩
人於公開場所「教父牛排」餐廳用餐,甲 主觀上認係
屬同公司上司與下屬間正常社交場合,核與常情無悖,
堪可採信。從而被告之辯護人僅憑一張被告所拍攝甲
照片,而主張甲 心情愉悅、笑意盈盈,兩人互動實屬
一般男女交往情節云云,應屬過度解讀,委不足採。又
證人甲 證述:我通常是坐司機後面位置,印象中12月1
6日我是穿裙子,我是坐駕駛後方右邊靠門的位置,應
該是因為穿裙裝關係,我坐這裡比較好進出,被告是坐
駕駛後面的位置。上車後,他還是趁我不注意的時候,
把手伸過來放在我的大腿上等語(本院卷第154頁),
並有甲 蒐證照片在卷可考(不公開卷第189至191頁)
,可見甲 因穿著裙子為便利進出計程車才坐在後座右
側靠門位置,且被告身為長官對甲 此刻座位之安排,
並未當場表示無禮或反對之意,尚難僅憑甲 當日願意
與被告同坐於計程車後座位置一節,逕自推論甲 默許
被告觸摸其大腿之身體隱私處。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
甲 既職位最低,如坐於副駕駛座,並無違反公務乘車
禮儀,顯示甲 實際上坐在計程車之右後方,當下甲 實
無顧慮公務乘車禮儀之意云云,不足採信。
⒋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你於111年2月10日為何會想要
錄音呢?)2月10日去桃園那天,因為經過之前的事情
,當天只有我跟對方在車上,車程這麼久,我不曉得會
不會又有什麼危險或麻煩,所以我全程錄音。(本院勘
驗錄音檔案,有聽到你與被告交談過程中有發出笑聲,
且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你的語氣顯露出撒嬌態度,對於這
部分有何意見?)我不認為我在撒嬌,因為我講話語氣
比較輕柔,我的個性也不會硬起衝突,也不是很直接的
人,所以過程中,我一直用比較和緩的態度,看能不能
拒絕或避免這些事情,另外對於一個你很害怕的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