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51號
PCDM,113,易,1651,202504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婕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51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
日上午11時宣判,然因該日為國定假日,經本院審酌本案證
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