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乃碩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56
5號、113年度偵字第152號、第15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
號:113年度審訴字第45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乃碩犯如本判決附表1-1、3-3、四-1、A-1之罪,各處如本判
決附表1-1、3-3、四-1、A-1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乃碩於本院訊問程序之供述及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
㈡補充如判決附表1-1關於附件附表1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㈢補充如判決附表3-3關於附件附表3-1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㈣補充如判決附表四-1關於附件附表四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㈤補充如判決附表A-1關於附件附表A是否已和解之欄位。
㈥補充被告於114年4月1日訊問程序提出被告針對如起訴書附表
1-1、附表3-3之還款情形。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1-1、附表3-3編號4、6、7、10、12、18至23、
25、27、附表四-1編號4、5、13至19、23至28、30至3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背信、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餘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
偽造如附表所示保險文件之行為,均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涉犯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
私書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被告侵占如
附表1-1、附表3-3、附表四-1、附表A-1所示之數被保險人
之款項、行使如如附表1-1、附表3-3編號4、6、7、10、12
、18至23、25、27、附表四-1編號4、5、13至19、23至28、
30至31「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欄位所列之數偽造之保單等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被告於案件發生後,偵查犯罪權限之
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自首犯行,曾就如附表1、附表3-1
、附表四「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欄位「是」所示之犯行向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本署檢察官為自首,並接受裁判
,有112年5月24日刑事自首狀1份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112
年度他字第5700號偵查卷第3至6頁),被告雖漏未將起訴書
附表A之被保險人林彥穎整理於偵查中提出侵占保費明細內
,且於113年1月20日始向新北地檢署補充起訴書附表3-1編
號25之受害保戶李維婷、張仁杰,以及於112年9月11日始補
充陳報如附件附表3-1編號27之受害保戶周素連,公訴意旨
就前開被害人部分不符合自首要件,惟被告於112年5月24日
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自首之初,即係就被告110年12
月1日起至112年5月間任職於富珵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所侵
占之全部保費及偽造保單等不法犯行,提出自首,本院認被
告所有犯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
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職於第一產物公司、
富珵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業務及代收取保之
工作,透過車行轉介辦理車輛保險業務,向附表1-1、3-3、
四-1、A-1所示之被保險人,收取如附表1-1、3-3、四-1、A
-1所示之保費後,未將保費繳至保險公司用以投保,而係侵
占入己作為私用,為免被保險人發現上情,冒用第一產物公
司、明台產物公司名義,以小畫家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產
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汽車保險批單、汽車保
險報價單等不實文書,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如附表所示對應
之各被保險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
、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辜負被保險人等之信賴及
託付,不僅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並損害如附表所示之被保
險人及告訴人等之利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無前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
目的為供稱因個人財務問題,手段,犯罪時間,侵占之金額
及如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被保險人、告訴人等
所受損害程度,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序,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大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
無需要撫養之人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其自
首及坦承犯行,並已與本判決附表1-1、3-3所示被保險人是
否和解欄勾記為「是」之被保險人及附表四-1之普羅貝斯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貝斯公司)就全案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1、3-3、四-1、A-1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另審酌被告所犯之行為態樣 、手段如出一轍,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所侵 害法益性質及犯罪時間相近、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 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以資懲儆。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其已與大部分之被保 險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害,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被告經此次 偵審、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 ,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參酌 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 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若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 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 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固有如附表1-1、3-3、四-1、A-1所示之犯罪所得,然 查,查被告業與本判決附表1-1、附表3-3所示是否和解欄勾 選「是」之被保險人等及就附表四-1,被告與普羅貝斯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以1,492,428元就全案達成和解;另就附表A-1 部分,被告雖未與告訴人林彥穎達成和解,惟就侵佔金額已 全數償還予告訴人林彥穎。另就被告就附表3-3部分,未與 被保險人達成和解部分,屬其各次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 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 是以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刑法就沒收之規定全盤修正,並明定除現行法中有特別 規定而依特別規定外,不再適用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
定,回歸一體適用刑法。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諸立法理由係 為藉由沒收該等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賦予法官審酌個案情節 決定有無沒收必要。但於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是關 於偽造之署押,刑法第219條既已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之,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 定,應優先適用之。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 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附表1-1、附 表3-3、附表四-1所示偽造文件,已提出交付於如附表1-1、 3-3、四-1所示之被保險人,非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AKQ-6750 林昱任 110年、111年間 32,122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林昱任於112年7月13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3-3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EJ-1128 林柏璁 111年12月16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7,000 無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ZX-3392 劉偉 112年4月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500 無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ANK-3179 吳杰睿 112年4月7日 同上 6,500 無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BPS-5088 郭根佑 111年5月14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0,200 有(被證6第1、2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 郭根佑未提告,第一產物就被告此部分涉犯之偽造文書罪嫌於112.5.24向本署提告(112他5550)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ALZ-2828 游庭瑜 111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1,513 無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5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ARZ-6988 翁楚堯 111年12月2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3,74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翁楚堯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3,74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BQQ-3002 鄭皓天 (林夢君) 111年6月2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7,028 有(113偵1524)明台產物公司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保險標的物表單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366-NFJ 王禎佑 110年1月22日 不詳 (被告與王禎佑商談之和解金額為15,000)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BBC-8722 方柏昇 112年1月1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900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BLB-6809 余政坤 111年6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600 有(被證6第3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AAN-2128 官家詠 111年5月3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5,441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AJU-3131 林沂蓁 111年8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8,980 有(被證6第4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9155-T6 許明勝 111年6月2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610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BNP-0012 李士宏 112年4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9,985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3125-YA 李柏翰 112年4月23日 現金支付 18,767 有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936-HS 葉峯花 111年8月2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28 無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6922-T2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7,000 無 代理人呂孟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告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000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RDX-3777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21日 客戶匯款至第一產物帳戶,第一產物再以現金支付98815與被告 98,815 有(被證6第5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ATE-7860 Shabbir 111年6月1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520 有(被證6第6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SHABBIR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5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BRB-5925 林紘申 不詳 不詳 有 無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BLJ-9663 王燕軍 112年3月 現金 6,000 有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BQX-6327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9月 現金 39,12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0819-ZS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12月 現金 6,24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TD-7299 張李素苓、張明華 111年2月 現金 14,177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BFZ-7175 李維婷、張仁杰 不詳 現金 4,000 有(112偵79565)汽車保險單 張仁杰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BFY-7779 程昭清 不詳 現金 6,687 無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AND-0623 周素連所有、郭巽皓使用 111年3月 現金 8,555 有(113偵152)保險報價單 郭巽皓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55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有無委任普羅貝斯公司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AS-8858 彭香妹 不詳 28,388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BRE-2922 鉅晟機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不詳 36,079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BQS-0579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7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666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BGM-1628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8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432 有(112他5550)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BNE-0505 周浩駿 111年7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6,901 有(113偵1524)保險報價單、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BGM-3366 黃筱芳 不詳 40,483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BNE-9123 陳東陽 111年9月22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9,250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BNE-8851 宇珅活動有限公司 111年9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342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BNE-8830 黃子龍 111年9月28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0,330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RCH-8666 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8,069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BBP-5799 李素女 111年10月24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7,57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BSL-8777 林藝婷 111年11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086 有(被證6第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BGM-7710 張嘉峻 111年11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5,461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BLK-3827 王牧絃 112年1月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66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BQX-0057 樟源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64,629 無 是,有報價單(無第一產物公司名義)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BQX-7080 豐升世豈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5,904 無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5598-S5 尚敏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9,415 有(被證6第8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SN-6600 張愷寧(廖偲㚤) 不詳 14,17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BRP-6992 上晟有限公司 不詳 56,71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BSL-9119 謝國隆 不詳 6,68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BFS-0726 陳志涵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515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BLL-0309 陳品妤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7,79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7609-MG 普羅貝斯公司 不詳 4,925 無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BPK-2292 張郁琪 112年3月1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97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BRC-1318 許沛晴 不詳 0 有(被證6第9至3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A-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和解 宣告刑 1 BKJ-2626 林彥穎 112年3月28日 39,351 無 未提出符合程式之委任狀提出告訴 否 陳乃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9565號 113年度偵字第152號 113年度偵字第1524號 被 告 陳乃碩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乃碩前於民國102年10月至110年11月30日任職於第一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物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於110年12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任職於富珵保險經紀人有 限公司(下稱富珵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於前開任職期間
,均從事招攬保險業務及代收取保費之工作,為富珵公司處 理保險業務之人。陳乃碩明知其不得經手保費,應讓保戶直 接將保費匯至保險公司提供之匯款帳戶或以信用卡授權支付 ,且於陳乃碩任職於富珵公司期間,陳乃碩應將招攬之保險 業務透過富珵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保險公司會因 此支付富珵公司固定比例之佣金,而富珵公司與其他保險公 司間穩定往來的業務配合關係、富珵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是否 能誠實執行業務,亦會影響其他保險公司日後決定是否繼續 與富珵公司來往之重要因素,若擔任富珵公司保險業務員之 陳乃碩有侵占保費之舉,將使富珵公司無法收取應得之佣金 ,並極有可能失去與其他保險公司合作之機會,因此造成富 珵公司之損害,陳乃碩明知前情,竟仍因自身經濟狀況因素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110年至112年間,透過車行轉介辦理如附表 1、附表3-1、附表四、附表A所示之車輛保險業務,陳乃碩 直接向被保險人或透過不知情之車行人員向如附表所示之被 保險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費後,未將該等保費繳至富珵 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用以投保,而係侵占入己作為私用,陳 乃碩為免部分被保險人發現上情,甚而冒用第一產物公司、 三井住友海上集團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 物公司)之名義,在富珵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8樓之3辦公室內,以電腦設備應用程式小畫家偽造如附表所 示第一產物公司或明台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汽車保險批單 、汽車保險報價單等不實文書,將該等不實文書交付如附表 所示對應之各被保險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 被保險人、第一產物公司、明台產物公司,富珵公司亦因此 受有金額不詳之佣金損失、第一產物公司因此暫停與告訴人 富珵公司合作等不利益。
二、案經張乃碩自首、第一產物公司、富珵公司訴請偵辦、如附 表所示之人訴請如附表所示之機關報告偵辦。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乃碩於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⑴被告坦認曾以電腦設備應用程式小畫家製作虛偽之保險文件之事實。 ⑵被告將向被保險人收取之保費侵占入己,用於還債之事實。 2 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於偵訊中之指訴 ⑴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為普羅貝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貝斯公司)之店長,曾透過被告投保。 ⑵普羅貝斯公司會將汽車保險業務轉請被告處理、辦理承保事務。 ⑶係因被害人林彥穎(如附表A編號1所示之保戶)向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張愷寧要保單,被告拖延未給,被害人林彥穎直接聯繫被告後,發現被告並未投保之事。 3 告訴代理人黃尚雄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 ⑴依照富珵公司作業流程,被告不得經手保費。 ⑵被告未將承保之保戶透過告訴人富珵公司轉至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導致告訴人富珵公司金額不詳之佣金損失、第一產物公司暫停與告訴人富珵公司合作等不利益。 4 ⑴告訴人張仁杰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單號碼:1056第L00000000) ⑶被告偽造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單號碼:Z000000000) (請參112偵79565卷) 告訴人張仁杰就附表3-1編號25所示BFZ-7175號車輛投保後,發現新續保的保單與舊保單紙張有差異,經向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被告詢問後,始發現遭被告詐欺,受有損失4,000元等情。 5 ⑴告訴人郭巽皓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郭巽皓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 ⑶偽造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被保險人:周素連,任意報價單號碼:Z000000000) (請參113偵152卷) ⑴告訴人郭巽皓就附表3-1編號27所示車號000-0000號車輛於112年3月21日向被告投保、匯款8,555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後,告訴人郭巽皓於112年5月間去驗車時,發現該車輛沒有保險等事實。 ⑵被告傳送虛偽之第一產物報價單予告訴人郭巽皓之事實。 6 證人呂孟澔於警詢中之指訴 如附表3-1編號17所示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曾向第一產物公司投保之事實。 7 告訴人林昱任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林昱任曾交付如附表1編號1所示款項與被告之事實。 8 ⑴告訴人翁楚堯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⑴告訴人翁楚堯曾匯款如附表3-1編號6所示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⑵被告曾交付告訴人翁楚堯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保險文件之事實。 9 ⑴被害人鄭皓天於警詢中之陳述 ⑵虛偽之三井住友海上集團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⑴被害人鄭皓天透過車行業務員林鼎鈞向被告投保汽車丙式保險,匯款如附表3-1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 ⑵林鼎鈞傳送虛偽保單予被害人鄭皓天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⑴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曾透過車行業務員林鼎鈞交付如附表3-1編號19所示保險費用之事實。 ⑵告訴人Syed Abdul Shabbir曾取得虛偽之保單文件 11 ⑴告訴代表人張瓊惠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虛偽之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⑴告訴人慶鴻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鴻公司)曾就如附表3-1編號22、23所示車輛透過巨頂車業投保、支付如附表所示保費之事實。 ⑵告訴人慶鴻公司曾取得虛偽之保單文件。 12 112他5550卷被證6: ⑴偽造之被保險人郭根佑、林沂蓁、Syed Abdul Shabbir、林藝婷、尚敏、許沛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 ⑵偽造之被保險人余政坤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⑶偽造之被保險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普羅貝斯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被告曾將如附表3-1所示虛偽保險文件交付保戶之事實。 13 113偵1524卷內偽造之保險文件 被告曾將如附表四所示虛偽之保險文件交付保戶之事實。 14 ⑴被告與林夢君、王禎佑、李柏翰、巨頂輪胎行簽定之和解書、協議書 ⑵被告與普羅貝斯公司簽定之和解書 (請參112他5550被證8、112他7505被證4) ⑴被告曾就如附表3-1編號7、8、15、21至26所示車號車輛,與林夢君、王禎佑、李柏翰、巨頂輪胎行簽訂和解書、協議書。 ⑵被告曾就如附表四所示車號車輛,與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普羅貝斯公司簽訂和解書。 15 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被告曾以其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 項背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偽 造如附表所示保險文件之行為,均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被告侵占如附表1、附表3-1 、附表四、附表A所示之數被保險人之款項、行使如附表3-1 、附表四「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欄位所列之數偽造之保單
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本 案犯行後,曾就如附表1、附表3-1、附表四「是否符合自首 要件」欄位「是」所示之犯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或本署檢察官為自首,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另請審酌被告為填補自己之經濟缺口,利用其職務之便侵 占本案款項、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造成本案被害人權益 受損,然其犯後曾自首部分犯罪事實,且完全坦承本案犯行 ,並有積極與本案被保險人商談和解、賠償之舉等一切情狀 ,請從輕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易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AKQ-6750 林昱任 110年、111年間 32122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林昱任於112年7月13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請參被告112年5月24日自首列表)
附表3-1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EJ-1128 林柏璁 111年12月16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7000 無 無 是 2 AZX-3392 劉偉 112年4月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500 無 無 是 3 ANK-3179 吳杰睿 112年4月7日 同上 6500 無 無 是 4 BPS-5088 郭根佑 111年5月14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0200 有(被證6第1、2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 郭根佑未提告,第一產物就被告此部分涉犯之偽造文書罪嫌於112.5.24向本署提告(112他5550) 是 5 ALZ-2828 游庭瑜 111年7月12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1513 無 無 是 6 ARZ-6988 翁楚堯 111年12月2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374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請款憑證、汽車保險單、保險報價單 翁楚堯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7 BQQ-3002 鄭皓天 (林夢君) 111年6月2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7028 有(113偵1524)明台產物公司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保險標的物表單 無 是 8 366-NFJ 王禎佑 110年1月22日 不詳 (被告與王禎佑商談之和解金額為15000) 無 無 是 9 BBC-8722 方柏昇 112年1月1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900 無 無 是 10 BLB-6809 余政坤 111年6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6600 有(被證6第3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批單 無 是 11 AAN-2128 官家詠 111年5月3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5441 無 無 是 12 AJU-3131 林沂蓁 111年8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8980 有(被證6第4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無 是 13 9155-T6 許明勝 111年6月2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610 無 無 是 14 BNP-0012 李士宏 112年4月18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9985 無 無 是 15 3125-YA 李柏翰 112年4月23日 現金支付 18767 有 無 是 16 1936-HS 葉峯花 111年8月27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928 無 無 是 17 6922-T2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1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7000 無 代理人呂孟澔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告 是 18 RDX-3777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21日 客戶匯款至第一產物帳戶,第一產物再以現金支付98815與被告 98815 有(被證6第5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報價單 無 是 19 ATE-7860 Shabbir 111年6月19日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520 有(被證6第6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SHABBIR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20 BRB-5925 林紘申 不詳 不詳 有 無 是 21 BLJ-9663 王燕軍 112年3月 現金 6000 有 無 是 22 BQX-6327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9月 現金 3912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23 0819-ZS 慶鴻金屬有限公司 111年12月 現金 624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慶鴻公司負責人張瓊惠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告訴 是 24 ATD-7299 張李素苓、張明華 111年2月 現金 14177 無 無 是 25 BFZ-7175 李維婷、張仁杰 不詳 現金 4000 有(112偵79565)汽車保險單 張仁杰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否 (告訴人張仁杰112年9月1日提告,被告於113年1月30日補充於附表3-1編號25) 26 BFY-7779 程昭清 不詳 現金 6687 無 無 是 27 AND-0623 周素連所有、郭巽皓使用 111年3月 現金 8555 有(113偵152)保險報價單 郭巽皓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否(郭巽皓於112年7月31日報案,被告於112年9月11日補充於附表三編號25)
附表四、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繳款方式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有無委任普羅貝斯公司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AS-8858 彭香妹 不詳 28388 無 是 是 2 BRE-2922 鉅晟機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不詳 36079 無 是 是 3 BQS-0579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7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666 無 是 4 BGM-1628 普羅貝斯公司 111年8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1432 有(112他5550)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5 BNE-0505 周浩駿 111年7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6901 有(113偵1524)保險報價單、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7 BGM-3366 黃筱芳 不詳 40483 無 是 是 8 BNE-9123 陳東陽 111年9月22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9250 無 是 是 9 BNE-8851 宇珅活動有限公司 111年9月26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342 無 是 是 10 BNE-8830 黃子龍 111年9月28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0330 無 是 是 11 RCH-8666 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78069 無 是 是 13 BBP-5799 李素女 111年10月24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7574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14 BSL-8777 林藝婷 111年11月11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086 有(被證6第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15 BGM-7710 張嘉峻 111年11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45461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19 BLK-3827 王牧絃 112年1月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66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0 BQX-0057 樟源工程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64629 無 是,有報價單(無第一產物公司名義) 是 22 BQX-7080 豐升世豈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5904 無 是 是 23 5598-S5 尚敏 112年2月29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19415 有(被證6第8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24 ASN-6600 張愷寧(廖偲㚤) 不詳 1417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5 BRP-6992 上晟有限公司 不詳 56713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6 BSL-9119 謝國隆 不詳 668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7 BFS-0726 陳志涵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5515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8 BLL-0309 陳品妤 112年3月27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27797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29 7609-MG 普羅貝斯公司 不詳 4925 無 是 30 BPK-2292 張郁琪 112年3月15日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36979 有(113偵1524)第一產物公司保險報價單 是 是 31 BRC-1318 許沛晴 不詳 0 有(被證6第9至37頁)第一產物公司汽車保險單 是 是
附表A、
編號 車號 被保險人名稱 保戶交付保費日期 保費金額 被告有無製作假保單 被害人有無警詢筆錄、委託他人提告 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1 BKJ-2626 林彥穎 112年3月28日 39351 無 未提出符合程式之委任狀提出告訴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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