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4263號
PCDM,113,審易,4263,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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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愷



范彧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3315號、第445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關於「氯甲西酮」之記載,均更正為「氯甲基卡西酮
」。  
 ㈡犯罪事實欄二「板土城」更正為「土城分局」。
 ㈢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欄補充「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16日刑理字第1126052744號鑑
定書」。
 ㈣證據清單編號4證據名稱欄4第3行「地C0000000-Q」更正為「
第C0000000-Q號」、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及
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日刑理
字第1136037435號鑑定書」。
 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5日丁○○永溫113偵
43315字第1149012326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
4年2月10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74467號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被告乙○○就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丙○○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丙○○與被告乙○○2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本案並未因
被告丙○○、被告乙○○2人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一節
,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5日丁○○永溫113偵4331
5字第1149012326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4年2
月10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74467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
適用。
 ㈤爰審酌被告丙○○、乙○○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
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被告2人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所生危害、被告2人於偵、
審程序中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丙○○現因
另案羈押在所、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
監前從事服務業,尚有母親、祖母需其扶養照顧;被告乙○○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高中肄業、現為夜市攤販、尚有雙親、配
偶、1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丙○○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造成損害情形、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 表編號1至7「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俱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110只及如附表編號6 至7所示之物,均因附著其上之毒品殘渣無法完全析離,應 整體視為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部分 ,因已滅失,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其餘扣案物品,卷內尚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與本案犯行



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數量 鑑 驗 結 果 鑑 定 書 1 白色結晶7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5.5552公克,純質淨重合計4.4369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113號偵查卷第79頁至第81頁) 2 藍/褐色包裝咖啡包11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32.5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9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6日刑理字第1126052744號鑑定書(見同上卷第111頁) 3 咖啡包75包 A.63包,紫色包裝: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244.53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2.2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日刑理字第1136037435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2號偵查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B.11包,灰色包裝: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22.28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2公克  C.1包,彩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驗餘淨重3.7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24公克 4 白色晶體16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42.1155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2.348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同上卷第221頁、第222頁) 5 草綠色六角形錠劑1包內含44顆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驗餘42顆,驗餘淨重合計39.6614公克,純質淨重0.17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㈢(見同上卷第207頁、第209頁、第211頁) 6 K盤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㈢(見同上卷第208頁、第209頁) 7 K卡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3315號                  113年度偵字第44524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乙○○均明知愷他命、氯甲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為下列犯行:
 ㈠丙○○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前某日時,在不詳處所,向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謝」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氯甲西酮 咖啡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16日10時12分許,為警持搜 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號3號執行搜索,扣得丙○○持有之 愷他命7包(純質淨重共4.4369公克)及氯甲西酮咖啡包11 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96公克),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丙○○與乙○○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聯絡,於112年11月27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旅居文旅-板橋驛站」前,共同向姓名年籍不詳之 「謝誠恩」,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代價購買4-甲基 甲基卡西酮咖啡包75包(共計純質淨重13.59公克)、以3萬 元代價購買愷他命16包(共純質淨重32.3484公克),以1萬 元代價購買硝甲西泮錠劑44顆(純質淨重0.1702公克)。嗣 於112年11月28日0時29分許,為警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 ○0號6樓「土城飯店」609號房臨檢,扣得丙○○與乙○○共同持 有之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土城 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丙○○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乙○○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罪事實。 3 1.扣案之愷他命7包及氯甲西酮咖啡包11包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罪事實。 4 1.扣案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75包、愷他命16包、硝甲西泮錠劑44顆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3.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㈠㈡㈢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 4.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地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丙○○ 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2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 丙○○、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至扣案之愷他命7包、氯甲西酮咖啡包11包、4-甲基 甲基卡西酮咖啡包75包、愷他命16包、硝甲西泮錠劑44顆等 物,均屬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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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