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898號
PCDM,113,審交附民,898,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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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8號
原 告 翁婕倫
翁婕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被 告 鍾尚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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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