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被告陳建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
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
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
開毒品之外包裝袋、針筒,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資料 出處 1 針筒1支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969號 2 針筒1支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333號 3 白色結晶1袋(淨重0.492公克、驗餘淨重0.491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7號、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76號 4 白色粉末1包(淨重0.0379公克、驗餘淨重0.0364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26號 5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淨重2.4329公克、驗餘淨重2.4279公克)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3751公克、驗餘淨重0.3701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113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153號、112年度偵字第64968號 6 殘渣袋1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7 針筒1支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13年度毒偵字第446號、桃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2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