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陳德恩被 告 謝博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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