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70號
PCDM,113,交附民,17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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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顏瑋成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范皓柔律師
賴彥誠律師
上列被告顏瑋成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
告以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顏瑋成之雇主而主張其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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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