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799號
PCDM,111,交簡,1799,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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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SRI BUNSIN 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
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
,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
人(對象)姓名年籍一致,惟若以偽名起訴,而審判之對象
為真正之犯罪行為人確為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因刑罰權之
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
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
裁定更正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
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KHAMSRI BUNSIN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為
警查獲,然被告係以「THANAWATPHATCHARA AMNUAI(中文姓
名:王文浩)」之姓名及年籍應訊,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以「THANAWATPHATCHARA AMNUAI(中文姓名王文浩
)」名義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檢察官亦誤以被告姓名為「THANAWATPHATCHARA AM
NUAI(中文姓名王文浩)」,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受理後,於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799號刑
事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THANAWATPHATCHARA AMNU
AI(中文姓名王文浩)」罪刑確定。嗣因被冒名人THANAW
ATPHATCHARA AMNUAI發覺遭被告冒名而報警處理,警方通知
被告到案說明,確認被告冒用「THANAWATPHATCHARA AMNUAI
中文姓名王文浩)」之姓名及年籍應訊等情,經本院核
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799號交通事件卷宗、新北地檢署1
11年度速偵字第1831號偵查卷宗及112年度偵字第81935號偵
查卷宗無訛,足認本案行為人確係被告無誤。雖被告當時冒
用「THANAWATPHATCHARA AMNUAI(中文姓名王文浩)」之
姓名及年籍應訊,致檢察官誤以上開被冒用之姓名及年籍資
料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檢察官具體偵查作為仍係以
被告為對象,故檢察官實際所控訴之對象應為被告「KHAMSR
I BUNSIN」,而非遭被告冒名之「THANAWATPHATCHARA AMNU
AI(中文姓名王文浩)」;原判決之對象,亦始終為被告
「KHAMSRI BUNSIN」。
 ㈡從而,原判決就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誤寫為被冒名
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而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誤載,
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開誤載因不影響判決之全案情節及
本旨,爰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附表: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當事人欄 被   告 THANAWATPHATCHARA AMNUAI(中文姓名王文浩)         男 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泰國國籍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被   告 KHAMSRI BUNSIN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泰國國籍               護照號碼:M000000號               原住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85巷38號(已驅逐出境) 主文欄第1列 THANAWATPHATCHARA AMNUAI KHAMSRI BUNSIN 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列至第2列 THANAWATPHATCHARA AMNUAI KHAMSRI BUNSIN 附件之當事人欄 被   告 THANAWATPHATCHARA AMNUAI          (泰國籍中文姓名王文浩)          男 47歲(民國64【西元1975】年6月1日生)          在臺居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49巷5號3樓          居留證統一編號:FC00000000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被   告 KHAMSRI BUNSIN(泰國籍)           男 58歲(民國56年【西元1967年】1月22日生)           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85巷38號         (已驅逐出境)           護照號碼:M000000號 附件之犯罪事實欄第1列至第2列 THANAWATPHATCHARA AMNUAI(中文姓名王文浩,下稱王文浩) KHAMSRI BUNSIN 附件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列 被告王文浩 被告KHAMSRI BUN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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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