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8號
CHDV,114,除,5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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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帟醑
代 理 人 謝聰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政鋒工程行許瑞國 彰化十信三民分社 113年12月31日 196,547元 AB136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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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