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93號
CHDV,114,訴,49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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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陳少華
沙宛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刪除錄影、錄音、拍照內容,為非財產上請求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等規定,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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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