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施月桂
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兼上法定代理
人 吳妍芳
被 告 慈愛同心會員福利會
吳妍芳
謝科瑋
謝黃鴛
李杉保
陳榮成
賴銘洲
張儷齡
陳麗貞
蕭俊堆
高泰峻
黃月郁
賴輝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會員資格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僅繳新台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114年補字第967號裁定命原
告應於14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30元。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4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