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黃金玉
法定代理人 黃素賞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長
兼法定代理人
黃聰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長
被 告 張嘉容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項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稱:被告所提之訴訟判決確定金額可能會異
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3年再易字第17號審理中...等
語。惟不知究係針對何案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不明、訴訟標
的及原因事實,均未明確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
以114年補字第43號裁定令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程序
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