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張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未補正其他事項,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114號裁定原告應於
10日內補繳(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
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