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47號
CHDV,114,訴,447,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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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張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未補正其他事項,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114號裁定原告應於
10日內補繳(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
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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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