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錦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宇
被 告 承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萬4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4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法院具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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