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4號
CHDV,114,補,324,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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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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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