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5號
CHDV,114,補,265,202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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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謝儒宗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
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236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4萬6960元 1 利息 54萬6960元 113年10月16日 114年3月26日 (162/365) 10% 2萬4276.03元 小計 2萬4276.03元 合計 57萬1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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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