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黃崧芫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
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
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45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71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原告向何處警察局報案,並檢附「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影本;如有交通事故初判表、現場圖、現場彩色照片,
亦請併同提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80萬元 1 利息 400萬元 112年7月7日 114年3月26日 (1+263/365) 10% 68萬8219.18元 2 利息 80萬元 112年7月13日 114年3月26日 (1+257/365) 10% 13萬6328.77元 小計 82萬4547.95元 合計 562萬4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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