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益興
相 對 人 陳俊合
陳俊錫
陳俊賢
劉陳幸
劉寶爐
陳許綢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羅陳志美
陳順富
陳淑真
陳聰源
陳珮珊
陳秋林
陳秋文
陳秋展
陳秋璋
陳秋呈
陳懷哲
詹茂松
林詹美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詹陳秀
詹才萱
詹聰柱
詹孫科
詹皓宇
詹皓州
羅文雄
羅麗鈴
蘇李民
李黃腰
李勝傑
李勝鴻
龍陳鳳英
袁陳月英
林平河
林明灼
林明昇
林敬堯
林焜煜
林雪芳
林文偉
陳吳秀聰
雷千慧
詹順喜
詹豐澤
詹昌達
詹蕙名
詹蕙帆
詹瑰娟
詹雯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
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
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
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
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
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
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一審裁判費 39,115元 聲請人 112年03月23日 一審裁判費 74,173元 同上 113年03月24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1,750元 同上 112年04月11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3,500元 同上 112年9月18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200元 同上 112年9月19日 地政規費(複丈費) 700元 同上 112年12月15日 鑑價費用 65,000元 同上 113年01月16日 合計:184,438元 附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劉益興之訴訟費用額 1 陳俊合 0000000分之68995 1,755元 2 陳俊錫 0000000分之68995 1,755元 3 陳俊賢 0000000分之68995 1,755元 4 劉陳幸 00000分之476 6,055元 5 劉寶爐 00000分之12402 78,881元 6 劉益興 00000分之12402 --------- 7 陳許綢 0000000分之21497 1,302元 8 陳清水 0000000分之1162 62元 9 陳清海 0000000分之1162 62元 10 陳金月 0000000分之1162 62元 11 陳秀月 0000000分之1162 62元 12 羅陳志美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3 陳順富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4 陳淑真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5 陳聰源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6 陳珮珊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7 陳秋林 000000分之1162 296元 18 陳秋文 000000分之1162 370元 19 陳秋展 000000分之1162 370元 20 陳秋璋 000000分之1162 370元 21 陳秋呈 000000分之1162 370元 22 陳懷哲 000000分之1162 1,478元 23 詹茂松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24 林詹美朮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2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26 詹陳秀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27 詹才萱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28 詹聰柱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29 詹孫科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30 詹皓宇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31 詹皓州 0000000分之1162 35元 32 羅文雄 0000000分之1162 70元 33 羅麗鈴 0000000分之1162 70元 34 蘇李民 000000分之1162 739元 35 李黃腰 000000分之1162 246元 36 李勝傑 000000分之1162 246元 37 李勝鴻 000000分之1162 246元 38 龍陳鳳英 000000分之1162 1,478元 39 袁陳月英 000000分之1162 1,478元 40 林平河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1 林明灼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2 林明昇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3 林敬堯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4 林焜煜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5 林雪芳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6 林文偉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7 陳吳秀聰 0000000分之13799 1,755元 48 雷千慧 0000000分之1162 211元 49 詹順喜、詹豐澤、 詹昌達、詹蕙名、 詹蕙帆、詹瑰娟、 詹雯淋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1162 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