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47號
CHDV,114,司聲,4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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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曹鼻



相 對 人 曹登輝
曹清標

曹富慶

曹昌覇

曹浩榮

曹浩明

黃鵬州
曹俊堅

曹昌發
曹慶同
曹城維

許麗玲

曹朝順

曹朝清

曹炳榮
曹東海
曹錦山
曹俊雄
曹永潮

楊碧珍

曹榮校
曹偉修
曹秀芬
曹素文
曹文欽

曹文俊

江秀盆

張碧蓮
呂季霖楊庭洲之遺產管理人

張麗萍
曹益誠

邱麗

曹修銘
曹琇雯
曹秀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
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67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
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
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相 對人曹登輝雖於114年3月3日具狀陳述,主張提出不同分割 方案應由提案人各自負擔乙事。經本院調閱卷宗資料,聲請 人所墊繳之相關費用,均經法院命當事人所預納,筆錄中亦 無各自負擔分割方案費用之諭示。故依首揭意旨,本件聲請 人所提出如計算書之預納費用,均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 於此附帶說明。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曹登輝雖有提及相關費用之支出,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到 院,故本件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相對人等如仍有意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嗣後仍得 檢具相關單據聲請,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地政規費(複丈費) 24,200 曹鼻 鑑定費用 45,000 同上 合計:69,200元。 附表: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曹登輝 0000000分之427769 10,115 10,115 曹清標 576分之2 000 000 曹邱麗珍、曹修銘曹琇雯、曹秀倩(即曹富雄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76分之2 000 000 曹富慶 576分之2 000 000 曹昌霸 192分之6 2,162 2,162 曹浩榮 32分之1 2,162 2,162 曹浩明 32分之1 2,163 2,163 黃鵬州 192分之32 11,533 11,533 曹鼻 12分之1 5,767 ---- 曹益誠 256分之2 000 000 曹俊堅 256分之2 000 000 曹昌發 00000000分之0000000 2,140 2,140 曹慶同 48分之1 1,442 1,442 曹城維 48分之1 1,442 1,442 許麗玲 6分之1 11,533 11,533 曹朝順 768分之1 90 90 曹朝清 768分之1 90 90 曹炳榮 96分之1 000 000 曹東海 96分之1 000 000 曹錦山 96分之1 000 000 曹俊雄 256分之5 1,352 1,352 張碧蓮 192分之1 000 000 曹永潮 192分之1 000 000 楊碧珍 768分之1 90 90 曹榮校 192分之8 2,883 2,883 曹偉修 96分之2 1,442 1,442 曹秀芬 96分之2 1,442 1,442 曹素文 96分之2 1,442 1,442 曹文欽 192分之8 2,883 2,883 江秀盆 192分之2 000 000 曹文俊 6144分之47 000 000 呂季霖楊庭洲之遺產管理人 由楊庭洲之遺產負擔6144分之1 11 11 張麗萍 384分之6 1,081 1,081 總計 1 69,200 63,433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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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