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40號
CHDV,114,司票,640,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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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莊鎮碩
上列聲請人莊鎮碩因與相對人蕭士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莊
鎮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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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