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19號聲 請 人 劉瀚元 上列聲請人劉瀚元因與相對人馮襄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瀚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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