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歐秋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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