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98號
CHDV,114,司票,498,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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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蘇曉瑄
上列聲請人蘇曉瑄因與相對人呂文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聲請關於票據號碼為CH0000000之本票之應強制執行
金額(原記載新臺幣伍拾玖仟玖拾元)後,具狀向本院陳報明確之
應強制執行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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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