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連振立
上列聲請人連振立因與相對人林育芬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連振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彰
化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人為林育芬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債務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
提示日期或載有清償日期之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