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9號
CHDV,114,司拍,39,2025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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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蕭舜賓

關 係 人 蕭勝森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蕭勝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伊與債務人蕭黄愛珍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2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
嗣債務人蕭黄愛珍向聲請人借貸210萬元。詎債務人蕭黄愛
珍於103年4月13日死亡,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
,依借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1萬8,54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為
相對人蕭舜賓所有,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客戶放
款交易明細表、催收函及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務人蕭黄愛珍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
清償,且抵押物經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
院於114年3月31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
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
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
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崙 0000-0000 149.96 全部 重劃前:草港尾段0000-0000地號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巷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3層 1層:45.75;2層:45.00;3層:45.00;總面積:135.75 陽台,面積:4.48;電梯樓梯間,面積:11.15 全部 重劃前:草港尾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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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